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县大刘乡政府因不满村民徐林东上访状告乡政府,不堪其“找麻烦”,将其从北京抓回来以后,先后关进了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和漯河市精神病医院,这一关就是6年半。此间,在诊断徐林东为正常人的情况下,医院为他强制进行各种“治疗”,且不让徐林东的家人接他出院。
近年来,上访者被政府送进精神病医院的消息,不止一次刺激公众的神经,而漯河的这一案例,再度让我们对现行精神病鉴定体制感到不安,也折射出某些地方基层公权力“脱缰”下公民自由权利的脆弱。
现代法治社会,人人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保障这种自由,需要公权力提供完善的规则治理,以消除公民在生活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威胁。而无论是民事权利的保护,还是国家的处罚性设定,都将公民的人身安全置于首要地位,或重点保护,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从严规制。然而,这种“底线性权利”,却被某些人以“精神病”借口击碎。
作为同样有可能被鉴定为“精神病”的众生,我们不得不质问:大刘乡政府,何来认定精神病的权力?从人身限制后果上讲,6年半的“住院治疗”无异于6年半的“有期徒刑”。要知道,即便是司法机关,其定罪量刑也得严格遵守程序正义的要求。而此案中仅凭乡政府的意愿,就可以把人关进精神病院强制治疗,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正常法律秩序被完全破坏。大刘乡的公权强悍到如此程度,村民徐林东的私权势必陷入绝境,当地的社会安定及法治稳定又将从何谈起?
诚然,在政府权力的强大根系中,最基层环节往往是权力自我控制最薄弱的地方。但除此之外,更需要反思的,可能还是我国的精神病鉴定体制。
由于对精神病患者实行强制治疗,很大程度上意味着精神病鉴定将直接影响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由此就必须经过法律的严格规范。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除了涉及刑事案件外,并未对涉及普通公民的精神病鉴定作出规范,对于这样一个可能影响公民自由的认定行为,谁有资格进行鉴定,如何启动鉴定程序,鉴定错误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被鉴定者本人及家人有何权利,医院强制治疗的监督等等,在立法上近乎空白。正是因为旨在保障公民不被随意鉴定为“精神病”的各种规则缺失了,才造成现实生活中精神病鉴定的混乱,也使某些地方政府有空子可钻。
不单如此,由于精神病认定程序不严格,一些单位机构乃至家人都可能将利益冲突者送进精神病院,据报道,西安一精神病专家就被自家医院定性为精神病患者,这也折射出当前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缺失。
个案悲剧令人激愤,但并非每一次都能进入公众视野,引起舆论关注。所以,尽快从立法上完善精神病认定的规则体系,加强对精神病认定的监督,不给公民权利保护留下规则缝隙,方是解决之道。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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