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安徽灵璧县一酒店老板因为母亲去世,将自己经营的酒店门口的国旗降半旗6天。事后,当地政府成立调查组对此事进行查处,责成该酒店老板写出书面检查,当事人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一切处分。国旗确实神圣,国家范围内的降半旗也有明文规定。《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特定的国家领导人,对国家、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人死亡时,应当降半旗。对发生特别重大的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的,可以降半旗。具体事宜,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应该说,这个酒店老板算是个孝子。老话说百善孝为先,为纪念亡母,酒店老板想出了这样的方式来祭奠母亲,不能不敬佩其想像力。或许,他认为,他母亲生养了他,也是对人类进步事业的一个杰出贡献。究其源头,无论古今中西,后代往往希望光宗耀祖。在古代王朝中一旦儿子、孙子做了高官后,朝廷往往会追封其父母、甚至祖父母。欧阳修在其著名的《泷冈阡表》中自述,天子推恩,褒其三世,其祖母追封为吴国太夫人等。当然,这些头衔、待遇不是民间可以自己授予的,当时的国家垄断了这个权利。甚至,古代连“夫人”、“太太”这些头衔都是不能擅自使用的。紫色、黄色等颜色都是要分级别的,黄袍不是随便穿的,否则是要掉脑袋的。而现在,很多人都称自己老婆为太太、夫人,也不见有人觉得奇怪。有人要穿个龙袍,睡张龙床恐怕也无人理会,甚至会被人嘲笑。毕竟,那个人分三六九等的时代过去了。回到灵璧县这个孝子事件中来,最根本的问题是,个人降半旗纪念的行为是不是国家法律禁止的事,如是,有什么法律后果?
查《国旗法》第十八条,国旗不得用作私人丧事活动,但《国旗法》没有规定违反该条的处罚措施。相对来说,第十九条规定,如果有焚烧、毁损、涂划国旗等行为,轻则拘留等治安处分,重则刑事处罚。一般来说,民间丧事活动会包括出丧、追悼会、安葬、头七到五七等,不会包括降旗。虽然国葬是包括降国旗的,但是,国葬是一种特殊的活动,我国迄今没有关于国葬的法律法规,因此,从法律解释来说,私人丧事中不应该包括降国旗,从立法意图上来说,用于私人丧事活动也许是指死者或棺材上覆盖国旗等行为,而且,由于法律中没有相关处罚措施,立法旨意也明确表明这条规定只是指导性、引导性的规范,毕竟,私人丧事影响也有限。所以,退一步讲,即使私人降国旗算作私人丧事活动,政府也无权处罚,因为不存在任何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当地镇政府成立调查组,出发点应是表明对国旗的尊重,对国旗的尊重是理所当然的。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国旗凝结着一个主权国家的社会观念、历史、荣耀和尊严。但是,正由于国旗代表国家,国家也保护共和国的所有公民在法律范围下的活动。私人降半旗致哀既不是一个国事活动,也无法算做私人丧事活动,只是一个“杰出人士”的私人纪念活动。那么,我们对这种类似试图以“太夫人”等头衔来“追谥”自己母亲的人,是不是该一笑了之呢?
(作者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