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长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有的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有的以‘测婚测嫁’等理由,对未婚女性不分土地或少分土地;有的地方出嫁妇女特别是离婚丧偶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其他与土地承包相关的经济利益也受到损害。产生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一些地方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歧视妇女、漠视妇女权利;政策规定不尽完善,执法不力;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等。”
上述问题的产生真的是与“封建思想”有关吗?我看未必。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产生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农地补偿费纠纷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下个人与集体之间权属关系模糊,所谓的“政策规定不尽完善”和“封建思想的遗毒”等仅仅是表面现象。而且,在集体所有制下,法律也不可能完善到将集体分解为共有等明晰的法律关系。这是由集体所有制的根本性质所决定的。
离婚女和外嫁女的问题之所以突出,是因为她们相对于其他农民更具有流动性,流动性的增强使得个体对集体土地权利的诉求更为明显。但是集体所有制却没有明晰个体权利的功能。正如笔者在前一篇笔谈中所说的,模糊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之间的权利界限,是集体所有制的最大特点。在一个静态的环境中,集体与个人可以相安无事,而一旦有外人加入,这种相对的均衡就被打破了,相关主体往往会在模糊的集体所有制下提出清晰的权利请求。这种事不仅发生在离婚女和外嫁女身上,同时也发生于“上门女婿”或毕业回乡的大学生身上。
也就是说,外嫁女或者离婚女的问题,并非“封建思想”遗毒所致,而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在弊病造成的。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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