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吉林省煤炭工业局9批51人严重违纪公款出国游的丑闻,近日在央视焦点访谈上曝光了,据说5名官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另有3名官员被诫勉谈话,并责令写出检查。(3月22日《羊城晚报》)
涉事官员为了出国游,极尽造假之能事:邀请可以买来,项目可以编造,护照可以因私,花钱可以摊派,时间可以超期。党组会公然组织出国旅游,“5·12”国难后敢顶风出游,下属企业亏损了也要向它报销。可此等货色,只受纪律处分,却没有一人受到刑事追究。
只强调违纪,不加以刑事处分,有过错的官员就不会留下案底,没有了“前科”,一有机会就可以东山再起,官复原职。比起已经享受了的便宜,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传统原则,有关部门对此等染指公款之举如此“薄责”,岂不等于向公职人员暗示:“不落袋”的公款腐败,只不过是纪律处分罢了。如此一来,惩不了前何以毖后?病没治好还可能变本加厉,救人之说基本扯淡,职务、党籍还可异化为某些贪污腐败分子的“护身符”。
真的不可以绳之以法吗?恐也不尽然。
何谓“贪污罪”?刑法上说,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将吃喝玩乐等款项认定为贪污,也不是没有司法实践上的先例———去年10月,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判处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最引人注目的是,傅平洪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也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据新华社2009年10月26日)。可见,即便法律没有明确定出制止公务人员的“挥霍浪费罪”,也照样可能给严重的“违纪公款消费”定罪。
二千多年前,庄子敏锐地观察到:“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今天,对于一些小偷小摸,有关机关毫不客气地以法治之,体现了法治进步;对窃取公共财物的手握公权者,如果作出的所谓严肃处理不过骂骂“不肖子”违纪而已,那么,这样的处理力度能引起官员多大的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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