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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成为“非法拘禁”将让见义勇为雪上加霜
www.fjnet.cn 2010-03-17 10:50 杨涛 来源:北京青年报 我来说两句

两年前,河南巩义市民白朝阳发现通缉犯刘进学,遂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组织抓捕,其间,刘猝死。法院一审认定,白朝阳及三个同伴犯有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关注此案的刑法专家认为,任何公民发现通缉人员,有权扭送司法机关,白朝阳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罪名。目前,该案诉至郑州市中院,等待二审开庭。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公民正当行使“扭送”通缉人员的权利,但巩义市这一案件判决出来之后,恐怕再没有人愿意去行使这样的权利了,因为道理很简单,谁也不想在“扭送”的过程中,好端端地背上个“非法拘禁”的罪名。

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这说明,扭送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而所谓的“非法拘禁罪”则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刘进学是批捕在逃的通缉犯,属于合法扭送的对象,公民白朝阳将刘进学推上车的行为,属于符合扭送的条件,况且,白朝阳在扭送前与扭送过程中一直与公安机关保持着联系,这种行为根本不属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仅仅以扭送过程中发生“猝死”等意外事件,就判决扭送行为是“非法拘禁”,那么,一个可想而知的事实是,公民将不再敢于行使扭送的权利。因为,普通公民无法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心脏病等疾病,是否会因为扭送惊吓过度而死亡,为了不让自己卷入刑事官司之中,最理智的方法就是“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

当然,并不是说公民在扭送过程中造成的任何伤害或者死亡都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比如在扭送中不是为了抓捕必要而故意殴打犯罪嫌疑人,或者明知有心脏病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其死亡等等,但这些情况无论如何也不能将扭送行为简单地定性为“非法拘禁罪”。

行文至此,我想起成都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案。案发时,两名歹徒驾驶摩托车在成都抢夺一女士的金项链后逃逸。市民张德军闻讯开车追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一歹徒被截肢,另一歹徒身亡。法院认为,任何公民制止、扭送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发觉的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被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张德军最终被判无罪。两个判决对于社会正义的弘扬谁更有利?答案显而易见。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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