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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冲冲动离婚应以公民婚姻自由为先
www.fjnet.cn 2010-03-15 11:06 刘兴伟 来源:辽一网-华商晨报 我来说两句

“冲动是魔鬼”,这是前些年小品中的一句调侃,如今人大代表试图通过增加离婚手续来拴住这个“魔鬼”。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运行部副部长黑新雯表示,现在离婚手续太简单,是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她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时增加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婚姻调解书。(2月10日《重庆晚报》)

离婚率是在多种社会因素影响下形成的,“手续太简单”在离婚率的成因中到底占了多大的比重还需要探讨。但是,若断言冲动离婚是不存在的显然也不中肯,确实有些年轻人一语不合便去民政局办离婚手续,这既是对婚姻的不尊重,也是对各自生活的不尊重。慎重地对待婚姻与自己的生活,委实应该在年轻人中取得共识。

由此看来,这位人大代表的建议至少从初衷来看是好的,而且其倡导的价值取向也易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但是,其解决手段却值得商榷。结婚和离婚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的自身选择。所在单位、居委会和民政部门都没有权力对其作出干涉。

虽然不能说增加离婚手续便是扼杀了公民离婚的自由,但必定是人为地介入了公民选择的过程。或许,在普罗大众的眼中,不离婚就意味着幸福,但别忘了,有句话叫“清官难断家务事”,每家都有其特定的情况,到底是离婚更幸福还是不离更幸福,恐怕只有当事人冷暖自知了。

对于婚姻还有句话叫“自古劝和不劝分”,这种价值观确实有其道理所在,但其关节之处在于一个“劝”字,而不是去干涉。或许在这位代表看来,出于善意而增加离婚程序也是“劝”的一种。但是,要知道政府并不是谁的“大家长”,既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力去为公民的婚姻选择负责。

即便是出于好心,那么这种好心可以以个人劝慰的形式出现,也可以以社会倡导的形式出现,惟独不应以政府许可的方式出现在当事人面前。因为,一个人面对别人的劝慰和社会的倡导依旧存有选择的空间,但个人面对政府是无法选择的,只能受其影响。

而且,让单位或居委会出具“婚姻调解书”的具体操作手段也不见得可行。当今社会行政化管理对公民的影响已经越来越少,行政审批程序也日趋简化,这是一种社会的进步。如果现在个人问题仍需单位过问,那无异于走回头路。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减少冲动离婚,理性看待婚姻是一种积极的价值观,而且,我们也可以倡导年轻人应在选择离婚上给自己的选择留出一个缓冲的空间,但前提是要承认并不去干涉他们选择的自由。


责任编辑: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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