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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稿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八条 网上交易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便于理解、易于获得,不得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限制经营者责任或者消费者权利的条款。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单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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