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直接选举?对此,全国人大8日开始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未做出具体规定。(据2009年3月9日 《长春晚报 》)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农民工选举权问题,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选择了搁置,而不是像人们最初所期待的那样,能够在人大立法中遇到“绿灯”,有一个较大的突破,给人们一个惊喜。实质上,这种“搁置”为更加有效的解决农民工选举权问题预留了更大的求索空间,也是在鼓励社会广辟渠道保护农民工的选举权利。
立法不是制造法,而是表述法。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显而易见,立法活动就是将人民群众反映出来的利益、要求、愿望制度化、法律化和规范化,使之成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为此,要求立法机关的全部立法活动必须认真考察了解社会生活提出的法律要求,准确反映这一要求,而不是主观臆断,这是实现立法法治化与理性化的基础和前提。
8日,王兆国副委员长在十一届三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关于流动人口参加现工作地选举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显然,搁置农民工选举权是一种审时度势的实事求是选择。
搁置农民工选举权问题,体现了我国立法活动“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基本原则。通俗地说,立法就是对社会利益和负担(权利和义务)进行权威性的分配,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对社会的控制。一部理性成熟的法律,其内容必须要实事求是,从中国的实际国情民情出发。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及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多民族分布,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现状,客观上就决定了立法机关展开立法活动,一定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众多不同社会阶层与群体以及不同民族的特点与利益,考虑各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现实,统筹兼顾,而不能脱离实际,单凭主观愿望去追求立法的完备,以确保立法及其结果有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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