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从性别上进行划分,可以分为男人、女人、不男不女之人;但是,收入只能分为两种,那就是合法收入、非法收入。在我看来,所谓的“灰色收入”是介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的“怪胎”,自然就应该划归非法收入的行列,我们应该坚决把它扼杀在摇篮里。诸位,以为然否?
灰色收入到底是什么收入?“规范灰色收入”是否要将灰色收入合法化?昨日,全国政协无党派委员联组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委员张抗抗对报告中“灰色收入”的疑问,引起大家的共鸣。(3月7日《新京报》)
现场大部分代表认为,报告中“规范灰色收入”的表述欠妥,有的代表认为,可以改成“合理规范工资以外的收入”、“杜绝灰色收入”,或直接从报告中将这句话删除。问“灰色收入”为何物?直教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如今,“灰色收入”并没有一个科学的定义。我们既然连“灰色收入”的概念都没有弄明白呢,那如何规范它?如何杜绝它?所以,就应该从报告中把“规范灰色收入”直接删除,免得谬种流传,贻害无穷。
“灰色收入”在现实生活中已经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我们岂能盲人看戏——视而不见呢?现在对“灰色收入”有着不同的解释。我个人认为,“灰色收入”是指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各种收入;它往往会暴露出一些社会问题和体制性的痼疾;与“灰色收入”一起被隐形的,是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贫富不均、社会风气不正等重大问题。一言以蔽之,“灰色收入”不是合法收入,而是非法收入,必须予以杜绝没商量。
在现实生活中,“灰色收入”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不胜枚举。其中之一便是官员们的贪污受贿。《刑法》对属于“灰色收入”的“不明来源财产”的最高刑期为5年。《刑法》虽然界定了不明财产的内容,却没有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使许多法律和制度存在着“漏洞”。很多腐败官员们就是钻了法律的这个“空子”,降低了犯罪的成本,有的甚至逃脱了法律制裁和纪律处分,躲在阴暗的角落里美出了大鼻涕泡。试问,我们对这种现象能听之任之吗?
窃以为,为了制止“灰色收入”这类腐败现象的蔓延,国家应该采取“有罪推定”的方式。对待政府官员们的收入,应该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别,不存在什么“灰色”、“黄色”之区别;应该让那些有受贿之嫌的官员们自己拿出证明其收入“合法”的证据,而不应该让监督机关去寻找其“非法”的证据;超过本人合法收入的财产,应该由本人举证说明来源,若举不出证据来,就应该视为非法所得,给予处罚和没收。如此一来,“灰色收入”还有多大的生存空间呢?大家说,是这个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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