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日前对取消乙肝歧视发出“最后通牒”:不仅卫生、教育、人保部门的“乙肝歧视”规定要立刻废止,即使地方政府做出的不合理政策,也要在30日内修改或废止。通知明确了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乙肝歧视政策的修改期限、明确私查乙肝的处罚责任,成为通知的亮点。(2月11日《新京报》)
歧视不一定可以在短时间内彻底铲除,但歧视性的政策却可以,这一纸通知的着力点也在于此。
要知道,那些带歧视性的规定与政策,不仅仅意味着一种态度与立场,更在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公民人权的一种侵犯。而检视这几年,在对待乙肝歧视的社会问题上,我们的管理部门一直立法不断,但为何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受限制的现象却依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原因何在?这份通知中给出了一种回答——— 部分地区对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违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这说得并没错。但在我看来,这些歧视性的规定与政策一直存在,同样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如果一种歧视性的政策依然存在,我们立即又增加了新的反歧视的政策与法规,造成的结果就是,两种打架的法规同时存在,传递出一种相互对立与混乱的价值观。选择性执法或执法混乱的现象就自然会因此而出现。而今,设立30天修改期限,明确了要彻底铲除这些不合理的政策,就表明了一种更鲜明的立场,这件事情是必须干的,这种现状是不可以容忍的,原来的那种规定是一种很错误的行为。
在反乙肝歧视上,官方的立场与态度对社会影响深远。政府就应该通过完善相关的制度,提供一种足够的法律保障,来保护公民权利不会因此受到这种歧视带来的一切侵害,并保证这种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与惩罚。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更是一个保护人权的命题。现在,政府已经向前迈出了意义重大的一步。这无疑是一种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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