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昆明交警50天罚款970万元
一个交警大队50天罚款970万元,肯定是有“技术含量”的。另一位委员李云寿指出,当地高速公路上的限速标志设置存在诸多“陷阱”。目前云南有不少高速路上的弯道,限速60公里/小时或40公里/小时,可是过了弯道后,并没有解除限速的标志,司机不知道要走多远才解除此限速。不少司机就因此被罚款,群众认为这是“借规创收”。这可能就是人家交警罚款的“技巧”。这样的“技巧”该谁来纠正?
交警如此疯狂地罚款,难道他们的上级不知道吗?肯定知道。公安局应该是财政保障单位,每年下属的交警支队有上亿元收入应该非常明显,所以他们对交警罚款情况不会不清楚。这说明,昆明交警疯狂罚款是获得上级允许的,或是在上级组织下的一种“创收”行为。
我们知道,罚款是一种社会管理的纠错手段,而不是商业手段。因此,如果罚款不能收到有效的社会效果,就应该改进工作方法,以促进社会实现进步。如果不仅不做工作改进,而且还为了“创收”设罚款陷阱,以期有更多人受罚,是非常错误的。我不知道别的地方交警,罚款收入是不是也是如此?但愿其他地方的交警别跟昆明交警学。如果人们某一方面行为过错很普遍,那就更应该有管理耐心,不可能靠罚款来取得更好效果,昆明交警可观的罚款“效益”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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