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社会责任更要保障他人安全
近日,西安一辆水泥罐车撞人后驾车逃逸,恰巧被看见这一幕的公交司机立即开着载有乘客的车追赶,最终将肇事车逼停。(《西安晚报》1月19日)
公交司机不管人身安全,驾驶载有乘客的公交车追赶肇事逃逸汽车,最终将肇事车逼停。司机的这种行为履行了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精神可嘉,从社会道义上讲,社会无可厚非的应该给予掌声赞扬,也值得全社会学习他的这种精神。
但是,不管是从公交车司机的职业道德出发,还是按照《合同法》的有关客运合同的规定来说,公交车司机都有保障车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应当及时的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而公交车司机在未经乘客许可的前提下私自驾驶公交车追赶肇事车,实际上违背了职业道德和违反了《合同法》。
可以说,这位精神可嘉司机的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实质是以牺牲守法和职业道德与广大乘客的合法权利为前提、为代价的,单就这点不值得向全社会推广。从这个角都讲,驾驶载有大量乘客的公交车追赶肇事车的这种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存在问题,不值得学习,毕竟这样做实在太危险,很容易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特别是车上的广大乘客。
当然,不是说,公交车在遇到肇事车逃逸的情况下,履行社会责任就一定会与守法和遵守职业道德相冲突,事实上两者是可以协调,至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协调解决。一是公交车司机在追赶肇事车前,可以安排乘客下车,当然这需要耽误一定的时间。二是公交车司机决定追赶肇事车时,可以征求广大乘客意见,是否追赶肇事车由乘客决定。如果广大乘客同意公交车司机追赶肇事车,那么公交车司机就可以追赶肇事车,至于带来的危险也无须承担。如果广大乘客不同意公交车司机追赶肇事车,司机一是可以让乘客下车后自己驾车追赶,另一是接受乘客的建议,停止追赶行为,但是可以向警方提供线索。这也是体现民主精神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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