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夫妻互查财产或是个伪命题
www.fjnet.cn 2010-01-14 18:01 朱四倍 来源:中国网
我来说两句
无须否认,我国自建国以来,对夫妻财产进行过三次大的立法活动,但是,新《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作为婚姻家庭法组成部分的夫妻财产制,由于其存在必须以夫妻的人身关系的发生为前提,故其立法也必然受到人身关系的制约与影响,在选择夫妻财产制形式时就不能单从立法技术上考虑,而必须联系一国、一地的历史文化传统。那么,从“广州都有立法,深圳就应该立法”的逻辑来看,理由并不充分。
笔者并不反对对对夫妻双方财产的合理保护,而是说,在深受夫妻一体主义影响的前提下,即使立法了,就能达到良好的效果吗?这是一个疑问。夫妻一体主义加重了人们的财产共有制观念。因为按夫妻一体主义的要求,夫妻婚后无论在人身方面还是在财产方面都将融为一体,人身方面既已不分你我,财产方面也应不分彼此,所以在夫妻一体主义的影响之下,人们在选择夫妻财产制形式时,必然偏好共同财产制形式,而把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当成是对婚姻的破坏,把互查财产当成是一种破坏性因素。由此,夫妻的财产就没有必要进行约定,我的即是你的,你的也是我的。如果有人人为地去约定,常常被人认为是不怀好意,是与人们公众习惯相违背的。
立法不应成为跟风行为,如此以来,深圳也应立法允许夫妻互查财产就成了一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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