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水楼台先得月”这句话,自古就藏有暗语,当年苏麟为获范仲淹提拔而献诗暗喻,并实现了自己的目的。之后这句话在中国的社会官场横行数世纪而不衰,成为各个阶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写照。这个水,也就是某种社会权力,当它指代某种公权力的时候,这个本来是社会保障和百姓靠山的“水”,就成了百姓的“祸水”。
围绕执法的“近水楼台”,近期新名词不断,在“钓鱼执法”“暗中执法”等著名特色执法案例之后,又有“方便执法”之案例曝光:据媒体报道,在黑龙江东宁县,两推销员在向某警察母亲推销了面值300元的电话卡后,被报案诈骗,随后12名业务员被抓,其中5人被拘15天,7人被拘34天。34天后,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事主的儿子亲自参与抓人。要说这位警察也算一位孝子,“母亲报案儿抓人”,只为母亲大人买贵了东西的不平衡情绪,连回避义务都不需履行,这个人抓的,真是占尽职务之便利。
“近水楼台”的巨大阴影,形成了权力的灰色地带。既有自下而上的风景线,更有自上而下的逻辑惯性。“职务之便”的利用一直在花样翻新:“利用职务之便报销个人费用”“利用职务之便卖官收钱”“利用职务之便低价买房”“利用职务之便大肆吃喝玩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干股”等层出不穷。从民间到官场,手中抓到针尖大的一点权力,也要耍出金箍棒的威风,管电的吃电,管车的吃车,管地的吃地,这异型的食物链增生了许多环节,难怪坊间戏言,与城管和警察甚至他们的家人打交道也成了“高危”行业。
从小处说,如果警察方便抓人、法官方便判人这样的职务之便都可以利用,那么银行职员方便抓钱,超市职员方便抓货岂不成了小巫见大巫。从大处说,警察是执法者,超越法律界限,侵害他人非法拘禁,这又是公权力私权化。对于老百姓而言,公权力大如天。执法者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是为全社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障”的公器。如果公权力屡屡遭遇执法者个人私欲的绑架,社会公众会在失去对公权力应有的尊重和信任的同时,也失去基本的安全感,社会法律制度和公共道德也会不攻自破。
一定要警惕,因为像这样的案例在全国早已不是个别。因此,对于社会法律意识和公共道德的重塑,要以公权力部门为突破口,坚决铲除公共权力“私有化”的土壤,让公权力部门“近水楼台不敢捞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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