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日前在广东宣判,被告人周建平因向骗子非法出售广东官员电话号码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1月4日《广州日报》)
去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到一年时间,首例判案呈现,审理公民个人信息罪开始破冰之旅,令人欣慰。
自从进入信息化社会以来,公众在享受信息化带来高速、高效的同时,也忍受着个人信息泄露所带来的种种不便、烦恼,甚至是痛苦。近年来,信息骚扰、犯罪愈演愈烈,令人防不胜防,不堪其烦——— 轻则手机、电话、邮箱充满广告等垃圾信息,重则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像“猜猜我是谁”、“欠费”等的诈骗电话就让不少人上了当。在网上,只要付出少量的钱,便可以购得海量的身份证号码或者电话号码。获得他人个人信息的成本如此之低,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大开方便之门。在这种情形下,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无疑是一个法治里程碑,它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影响不可低估。
具体到本案,仍然美中不足,因为犯罪分子兜售了官员的电话号码,部分领导亲属被骗,出现“领导很生气,后果很严重”的情形,犯罪分子才被绳之以法。作为老百姓,我们不禁要问,我们的个人信息被人盗卖,每天因此饱受困扰,能够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责任吗?恐怕不会。
而且,针对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信息犯罪危害越来越大的情况,有必要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更严格的保护。窃以为可以在几方面入手,一是要降低公民维权成本。因为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大量存在,法不责众,即使公民想维权也因成本太高而难以实现。因此,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去降低维权成本(如加大信息运营商的责任);二是要提高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成本,像被认为是“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的周建平造成受害人巨大损失 (总案值80多万),才领刑1年6个月,罚款2000元,显然不足以震慑同类犯罪。
与此同时,加快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行政立法以及刑法进程,尽快实现法制保障。建立起部门齐全、分工精细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现代和谐、法治社会的基础。在这个体系中,刑法处于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启动。因此必须先修缮民事(如《民法通则》)、行政立法,在此基础上再拟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