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罪第一人”当得有点冤
www.fjnet.cn 2010-01-08 15:06 沈彬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近日,广东男子周建平因为向诈骗团伙出卖14位领导的电话信息,被广东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成为被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客观地说,这个“第一人”当得有点“冤”。
首先,判决似有违“罪刑法定”原则。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罪”。而据广州日报报道,周的“罪行”是,2008年11月,“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手机清单和人员资料”,12月向诈骗团伙提供14位领导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从中获利1.6万元。
如果报道没有问题,那么2009年2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怎么能够管到前一年底的“罪行”上呢?刑法是没有溯及力的,是不能追究既往的。
第二,以“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罪”被追责的第一人居然是一个普通的信息贩子,而不是那些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罪魁祸首”,似有违“立法本意”。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可构成犯罪;(2)通过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此类信息的,也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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