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1点半,在西湖文化广场的运河边上,聚集着某网络公司的一批员工,一脸兴奋,接下来有好戏看了——4名公司领导(包括公司老总和3位部门总监)要跳运河,因为公司去年业绩没有达到预定目标,目标营业额增长6个点,实际增长5.5个点,根据公司制定的规则,老总带头剥光了跳进运河里。此时室外温度大概只有7-8℃,这样另类惩罚引来路人围观。(2010年1月5日《今日早报》)
企业另类惩罚,该不该管?
企业有自主经营权,也有自由处罚权,从这个角度考虑,似乎这家公司的行为天经地义,旁人无权干涉。
然而,从另一个意义上说,企业不是单独存在的,属于社会系统的一部分,自然要受到社会公德的约束。况且,一个优秀的企业,其发展成果不仅体现在经济效益上,更重要是对社会价值的贡献程度。
培育、宣传企业文化不单单是企业自身的事,更是社会文化的重要表达和延伸,轻易的媚俗、作秀、朝下走,不仅企业的社会认可度不会高、发展不会长久,更对整个社会文化起到了破坏的作用。
回到最先的问题--企业另类惩罚,该不该管?此时答案清晰明了,该管!
现在的企业管理,很多时候呈现出一种急功近利、哗众取宠的特征,单就惩罚来说,有冬天跳河,有办公室裸奔、暴走70公里、罚吃10斤瓜子,还有当街自骂、唱歌跳舞、下跪爬行等等,花样百出,不断翻新,你方唱罢我登场,雷人无数。
在这些惩罚中,企业几乎都信誓旦旦地说,这是为了激励员工、激发工作热情,果真如此吗?绝不!在一个不尊重员工人格尊严的企业工作,任何员工都不会真心真意地付出全部的心智,那种在新奇古怪的惩罚下表现出的积极性,也只能是一种假象,或者说是一种为生活所迫的违心之举。
因此,当企业“作秀”超过了公众文化可接受的范围,宣传文化部门就要积极地站出来管一管,维护社会文化的纯洁;而对那些以激励名义做出损害员工人格尊严、身心健康的“另类惩罚”,劳动、工会等部门更是责无旁贷,要坚决地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让企业为非法“惩罚”受到依法“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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