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退保需要明确的配套政策
www.fjnet.cn 2009-12-31 07:43 舒圣祥 来源:
我来说两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单位缴费按照缴费基数12%转移,共计45个工作日办妥转移手续,同时规定参保人不得退保。(12月30日《西安晚报》)
在养老保险跨地区转接的“暂行办法”中,最受公众关注的内容有两点:一是单位缴费的转移基数,二是今后将不再允许退保。对于前一个问题,人保部已经做出解释,“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换言之,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单位缴费部分资金在各地区之间的转移多寡没有直接关系,社保跨地区转移不会损害个人参保利益,这无异于给流动参保人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仅有的一点担心是,这会否影响到转入地的接收积极性?
关于社保不再允许退保的问题,看得出来公众有一些误解。事实上,社会养老保险本身就不应允许退保。作为一种政策性兜底保障,只要参加,就必须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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