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省委组织部门介绍,2006年河南省县级党委换届以来,河南共查处贪污受贿犯罪的县委书记22名,其中9名是在县委书记任上被查处,13名是从县委书记岗位上提拔或调整到其他工作岗位不到一年被查处。 (12月29日大河报)
官员就像食品,也有一定的保质期。22名新提拔县委书记,不到一年即有13人受到查处,可谓“速腐”。保质期如此之短,令人咂舌。
可以说,我国对反腐败工作一直抓得很紧,各种纪律和条例也颇为完善,各级组织也很为健全,但为什么现实中还经常出现干部的“前腐后继”和“即任速腐”现象?究其原因,一是我们的很多制度和规则大多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成为摆设;二是县委书记如果自律不严,在基层就可“一手遮天”,位高权重,增加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和可能;三是官场恶习和潜规则的惯性作用,让一些县委书记“人在江湖,身在由己”,裹入其中,被动前行,否则,将被视为另类,受到排挤和孤立;四是监督明显薄弱。表现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正常监督常常遭遇失灵或选择性“失明”;五是查处滞后。由于涉及县委书记,使得各级在查处时显得分外小心谨慎,对民众反映和组织上发现的问题,惩罚的大棒经常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根本起不到惩肃和警戒的作用,这种变相的姑息纵容,又进一步“养肥”了那些不知收手不想却步的官员,从而越滑越远,失去了被挽救的机会。
权力毫无遮拦,不受约束,迟早要出问题。要想遏止县委书记腐败,除了在“重点管理、重点教育、重点培养、重点监督”上下功夫外,还需要改进县委书记的任用体制和“乌纱帽”授予方式,完善县委书记的考核机制,把任人唯贤落到实处,让群众声音起到用处;其次,要规范县委书记用权,为他们“削权”、“减负”,让他们避开“危险区域”;三是确保监督到位、查处及时、惩戒适当。做到这些,也就等于为新任官员注入了“保鲜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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