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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飘飘的处分关不上“血铅门”
www.fjnet.cn 2009-12-23 17:23 瞿玉杰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陕西宝鸡市凤翔县“615名儿童血铅超标事件”的责任追究有了结果,凤翔县委、县政府等单位和部门的11名领导干部受到党政纪处分。具体受到处分人员名单的公布还需时间(人民网12月22日)。

震惊全国的“615名儿童血铅超标事件”终于有了问责结果,但如此轻描淡写,笔者无法释怀:尽管人们对轻描淡写的问责早已见惯不怪,但像宝鸡市这样轻描淡写到为被处分者“避讳”的程度,还不多见。如果问责就此画上句号,实质上是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法律惩罚,将使一些责任人逍遥法外。

每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背后,几乎都与当地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有着密切的关系。针对这一问题,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对在《刑法》中增设“环境监管失职罪”作出了司法解释,并规定环境污染只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等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检察机关就应当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对环保部门的有关责任人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血铅事件”的损失何止30万元?615名儿童中166人属于中度、重度铅中毒,轻伤以上的何止10人?凤翔“血铅事件”完全超过了“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可为何有关方面对这一明显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犯罪行为视而不见?在“血铅事件”中,凤翔县和宝鸡市的环保部门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血铅事件”前,正是他们在居民尚未搬迁的情况下,向铅锌冶炼企业东岭冶炼公司发放了生产许可证;“血铅事件”之后,又是他们认定东岭冶炼公司排放的废水、废气、固水淬渣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试图推卸自身和排铅企业的责任。可以说,凤翔“血铅事件”正是一起环保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的“醒着尿床”的事件,对相关责任人仅仅如此处理,显然是轻描淡写。

近年来,恶性污染事故之所以屡禁不止,污染企业唯利是图固然是一方面,但更主要的方面还在于对环境违法处理过于仁慈:对很多污染企业往往只是罚款了事,对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也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对于凤翔“血铅事件”的问责,不能止于轻飘飘的处分,而应维护法律的威严,给公众一个公正的交代!


责任编辑: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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