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文物局日前拟定的《“人文北京”之文博行动计划(2010至2014年)征求意见稿》中,《名人故居保护管理办法》的立法调研工作赫然在列。早在2005年即由北京市政协呼吁的“应抓紧制定《北京市名人故居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对名人故居依法实行保护”,至此获得相关部门积极回应。虽然这个回应迟到整整4年,仍是大快人心之事。
一段时间以来,北京市文物部门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关于“已故近代名人的故居,除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以外,一律坚持正常使用,不得专门腾出作纪念馆”的规定,以致上世纪80年代之后,北京市基本未再批准过名人故居类的文物保护单位。其间,又正是北京市危房改造加速进行之时,大量珍贵的名人故居因此没被视作文化遗产,遭到拆除。
今年7月,国家文物局就梁思成、林徽因故居保护问题明确表态:开辟名人纪念馆等纪念设施与保护名人故居是两个概念,属于不同范畴。中央关于名人故居的有关规定无疑是十分正确的,应当坚决执行。同时,从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出发,将名人故居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范畴,是文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物保护的应有之意。把名人故居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并非必须“专门腾出作纪念馆”,完全可以不影响故居的“正常使用”。
北京有三千多年建城史、800多年建都史,拥有大量名人故居。其价值,正如北京市政协建议案所言,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北京四合院住宅街区的精华所在,是北京历史文化的物化载体,是一项无法再生的宝贵遗产和资源。当前,在名人故居保护方面,相关部门还需付出更多努力,尤其要对保护名人故居的意义提高认识,摒弃“居民要改善居住条件不能保”、“难度太大不好保”、“反面人物住处不必保”等片面认识。不能唯建筑物的价值论存废,只见物不见人,而是要看到普普通通的一砖一瓦包含着的文化价值。过去,北京的四合院民居,时有房屋的翻修,但多不会伤害院落的格局。房屋的翻修也多是偷梁换柱,本是基因的传递。可有些人认为,房子一旦翻修,就不是“原物”,就没有保护价值了。蒜市口的曹雪芹故居,2000年就因此而被拆除,尽管它仍然保持着清廷档案记载的十七间半院落格局。
严峻的形势告诉我们,必须针对北京传统民居的特点,将房子以及院落格局(包括树木等)视为重要的历史文化信息,来充实名人故居保护的立法及专业工作。须知,中国人居住方式与西方人居住方式有诸多不同。名人故居里隐含着中国文化的独特成分。因此,立法保护名人故居,应建立新思维,结合中国实际,鼓励多学科介入和公众参与,切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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