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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多因法律失败
www.fjnet.cn 2009-12-05 11:16 武汉晚报 来源:武汉晚报 我来说两句

11月13日,成都金华村发生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唐福珍以“自焚”抗争,却未能阻止政府的破拆队伍。11月29日,唐福珍伤重身亡,其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12月3日《武汉晚报》)

看到这起悲剧,我最先想到的是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在相关的报道影像中,我记忆最深刻的不是挖成孤岛的小楼,而是女主人吴苹时刻握着一本鲜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某种层面来说,拆迁队的每一次退却,开发商的每一次让步,都包含着遵循法律和尊重人权的共识。但到了成都的唐福珍那里,这种对法律象征意义上的敬畏和对他者的同情心基本消失了。唐福珍本以为法律即使不同意她,起码也会怜惜她;可惜执法者不仅没有留下转圜的余地,在她死后,还将这场轰动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我想,所谓的暴力抗法,大概也婉转地包括了唐福珍自焚的举动。自焚对人自身是一种肉体暴力,对旁观者则是一种心理暴力。摆在“依法拆迁”的语境下,更是一种极端的不合作。有人评论说,这不是暴力抗法而是暴力执法。事实上,如果一旦承认执法不当,除了拆迁难以继续,政府对唐福珍无疑难辞其咎。只有认定责任在对方一边,才不至于在各方面处于被动,更不会使得在今后的工作中,民众动辄以自杀自残要求政府让步。我想,拆迁者肯定见过各种抵抗方式,但对真的以命相搏可能确实缺乏思想准备。政府不仅要维护声誉,还要确保此事不被举一反三,“暴力抗法”的性质认定恐怕还要多从这个角度考量。

然而既然成了暴力抗法,其惨烈情状,又反映出在拆建过程中利益双方对抗程度之激烈,各种保证公平公正机制和措施之无能,以及法律本身的无所适从。唐福珍一家之所以能坚持抗争,是他们相信宪法、物权法支持他们的诉求;拆迁者之所以毫不让步,是他们认为各级政府执法具备完全的正当性。如此一来便暗含了巨大的矛盾:在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政府所拥有的权力之间,为何目标如此不一致?到底怎么来解决这对紧张的关系?二者间法律的位置在哪?一位相信法律的妇女因执行法律的人而失去生命,这只能说明法律从那一刻始,完败到底。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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