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设“抓狗”条件挺雷人
日前,2010年浙江省公务员招考正在如火如荼进行。杭州市江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设置的招聘条件中,其中“执法队员6”要求“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同时备注为“从事捕犬、拆违工作”。(见2009年12月2日《钱江晚报》)把“能抓狗”设置为公务员招聘条件,实在有些雷人。
用人单位缘何会提出“抓狗”条件?江干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称,“城管工作分类有犬类执法,之所以提出相关要求,也是想招一些专业人员”,“这只是为了说明工作性质”,便于“互相了解”、“双向选择”。这些理由,听起来似乎蛮有道理,仔细分析,却经不起推敲。
具备有两年“抓狗”经验的人肯定有,就是那些专门从事杀狗的屠宰从业者,或者狗肉馆里的杀狗人,但他们显然不具备公务员的条件。当下,参加公务员应试应聘的主要是大学毕业生,他们怎么可能在两年时间里专司“抓狗”的职业?一位准备应聘城管执法员的朱姓大学毕业生,看了招聘条件哭笑不得地说:“我去哪里找两年的‘捕狗’工作经历呢?再说,就算我有‘捕犬’经历,我又该找什么单位来开具这样的工作经历证明呢?”唯一的办法就是用人单位在特定场所放一群狗,让考试、面试已经过关的应聘者现场“实抓”,进而择优录用。若真这么做,恐怕就贻笑大方了。实际上,即便是招录从事犬类执法的城管执法人员,也不一定非得具备“抓狗”经验,完全可以在录用后专门组织训练。
一年一度的公务员招聘已形成制度,国家和地方政府均设定了基本条件和录用程序,但用人单位也须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和需要提出一些特殊要求,但一定要考虑应聘者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抓狗”条件显然有些离谱。这种随意设置招聘条件的教训,值得用人单位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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