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公布了“王鑫等16人涉嫌利用商业贿赂操纵足球比赛结果”案件的初步情况。多家媒体认为,广药队将难逃降级等处罚。不过,笔者认为:中国足协欲处罚广药俱乐部,存在诸多法律障碍。
按照2009年3月21日公布生效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 广药队打假球的行为或者属于贪污腐败,或者属于不正当交易。两种行为都可能导致被降级。然而,由于中国足协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因此也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中也有相应规定,例如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比赛中的违规行为发生2年后,纪律委员会将不再受理。”但该条款第(二)项将贪污腐败行为排除在2年时效之外。“准则” 与法理自相矛盾,但法律尊严更应维护。
另一个问题是,中国足协的规定公布生效日期是2009年3月份,根据法律原则,新规定不能追溯发生在2006年8月份的行为。虽然中国足协在规定中规定了“对贪污腐败有追溯以往违法违规行为”的效力,但是,新规定第五条又规定了“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与中国足协最新规定衔接并已明确废止的规定,是2005年2月23日公布生效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该规定只有“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此外,原规定中没有关于追溯时效的规定。
关于广药队打假球行为的性质。根据公安部的初步结果,目前的定性是王鑫等人“商业贿赂操纵足球赛果”。很明显,这个定性是针对王鑫等个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并没有给作为单位的广药队的行为定性。犯罪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那么,广药队的行为究竟是贪污腐败,或是不正当交易?根据报道,王珀、王鑫通过山西路虎队的助理教练丁哲以及中间人尤可为等与广药队联系,看他们是否要买这场球,并找了广药队的杨旭。由此可见,广药队的行为更符合“不正当交易”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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