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委市政府日前颁布了《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其中首次提到,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新华网深圳11月25日电)
在“裸官”外逃逐年递增的背景之下,“裸体官员”现象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和忧虑。改革开放以来,“裸官”携巨款外逃已非个案,并且演变成一个庞大的群体。不仅损害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也增加了收缴赃款与反腐工作的难度。据商务部早些时候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近三十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四千人,携走资金约五百多亿美元。然而,这些贪官转移财产和逃跑的方式并不高明。通常的做法就是先将子女妻子移居国外,再把巨款转移到国外,自己则留在国内选择合适的时机出逃国外。此次,深圳提出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显然正是要针对这一现象。
遗憾的是,就是这么一个并不高明的手段却让“裸官”外逃屡屡得手,而且到目前为止国内对于遏制“裸官”外逃也没有好的对策。虽然2004年台盟中央和张红武等委员提出了《关于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申报备案制度的建议案》后,中纪委曾经在湖北、山西和北京市等地方(单位)作过领导干部亲属出国、子女就业申报备案的试点。但试点过后却没有了后文。这不得不说是我国反腐工作的一个失误。
事实上,“裸官”外逃祸害并不在于职位的高低,而在现有的体制安排中仍然缺乏一个对官员财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广泛的监督,定期公示的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保障。大部分贪官的外逃计划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要经历一段时间。试想,假如能够实行财产公示制度,让公众来广泛地参与监督官员。及时了解掌握官员的基本情况,“裸体官员”还能那么顺利的外逃吗?而且,此前已有学者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官员家属出国定居申报制度。但时至今日,这样的建议仍未受到足够重视。
“裸官”外逃归根结底,还是现行法制的缺失和无力,还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督缺失,还是暗箱操作下的权力腐败。而《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难以出台建立正是其关键所在。邓小平在提及干部腐化弊端时曾说,这些固然与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与其在贪官外逃后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国外引渡去交涉,为什么不事先就完善现有体制呢?又有什么理由不实行财产公示制度和官员家属出国定居申报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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