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明星代言尚需“末端落实”
www.fjnet.cn 2009-11-16 10:18 兵临 来源: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公众推荐药品,使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日前,湖北省出台了药品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条例》中明确指出,代言广告也要负连带责任。
近年来,明星代言广告频出问题,极大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医药广告领域,一些名人出于巨额广告费的利诱,在不作任何审查的情况下欣然登台,利用自身的明星效应误导广大患者,已深受社会诟病。在这种背景下,湖北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更加令人注目。
就我国而言,由于缺乏成熟的行业自律,类似名人代言的规范治理还必须寻求政府的法律权威。但在当前,法律在规范明星代言上并未确立起足够的权威,立法预设不全面、监管执法不严密、司法救济不明确等,导致了广告法成为“软”指标,在秩序形成的“末端”上日渐乏力。
一般认为,名人违规代言屡禁不绝的原因是立法滞后,现有广告法规的轻纵导致了明星的不断越界。确实,国家立法对于代言人的责任设定还有模糊之处,例如,《广告法》并没有对代言者作出明确的法律惩罚,同时对违法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的惩罚也缺乏威慑力。但从整体看,我们规范名人代言并非“无法可依”。
以医药广告为例,《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不久前国家广电总局出台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都明文要求,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的内容,禁止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问题是,这些法律法规在违法责任的设定上,大多流于“宏大叙事”式的禁止性规定,而缺乏责任追究的细节性安排,一旦代言者出现立法禁止的行为,该如何追究、由谁追究、不追究的执法部门该承当何种责任等,都成了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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