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4日发布《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针对业界反响较大的证监会官员离职后到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任高管的情况,准则明确“工作人员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回避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在监管对象中任职”。据介绍,证监会领导人员离职需要在三年“冷冻期”满后方能在监管对象中任职,一般人员的“冷冻期”为一年。(新华社11月4日)
中国证监会首次对社会公开发布的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并无多少新意,很多规定不过是对公务员法相关内容的转载和重申,考虑到证监会系统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实,很难说由此就能“更好地规范工作人员行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自己的属下本来就是证监会的分内之事嘛!不过,如果稍微认真点就会发现,证监会对自己的人还是很温柔的,似有刀子嘴豆腐心的感觉。
就拿工作人员离职“冷冻期”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通过的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请注意,证监会中的“一般人员”可以对应此处的“其他公务员”,法律规定的是“两年”的冷冻期,而证监会规定的是“一年”,大大地打了折扣,因此说证监会“温柔”一定也不冤枉。
证监会人才济济,应该已经把公务员法研究透了,绝不会犯明知故犯的低级错误,我善意地揣测问题可能出在证监会系统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参照”二字上,既然只是参照那么在公务员的标准基础上适当向下浮动一下也是可以理解的。不管事实是否如此,不争的情况是,证监会的《行为准则》确实没有按照公务员法不折不扣地执行,还真把自己当成了准公务员。其实,这个准公务员手握的权力寻租空间远大于一般政府机关的公务员,其权钱交易的手法也更加赤裸裸,对脆弱的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及投资者信心的伤害也更加严重。因此,对其工作人员的退出机制只能限制更多更严不能装样子糊弄人。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仅仅靠温情脉脉的道德力量根本就不足以解决人性的卑鄙、贪婪问题,而单位的“温柔”又与工作人员的“贪婪”是相辅相成的。媒体对证监会官员下海的粗略统计中发现,目前,至少有28名基金公司高管曾在证监会任职,绝大部分都是发行部、会计部、上市部、基金部、机构部五大敏感监管部门的官员,下海后最多的去向是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他们多会获得副总以上的职位。比如银河证券总裁肖时庆甚至两进两出证监会,把个猫变老鼠再变猫的权力游戏玩得让人眼花缭乱。由此暴露的问题岂是增加一个温柔的“冷冻期”可以解决的?
根据证监会的《准则》,工作人员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这也很让人纳闷,难道以前证监会的工作人员是可以买卖股票期货的吗?仅仅让工作人员不买卖就能解决躲藏在证券交易中的权力腐败吗?看看各地反腐战线的新成就新举措吧,一些地方已经将官员的配偶子女亲属纳入了监督范围,其实连刑法也在其修正案七中把刑罚的触角伸向了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范畴,你会发现证监会还停留在形式主义反腐的反腐初级阶段。没有谁比证监会自己更清楚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谋利是件多么容易的事情,不直面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有的放矢的下药,说些法律法规早已经申明再三的内容,所为何故?难道只是为了凑《准则》的字数?
当然,相比前证监会副主席王益落马后被挖出来的触目惊心之权钱交易,从证监会岗位上下来“入赘”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的人不过是不值一提的“喝汤之辈”,难道是因为曾经沧海难为水,才会对整顿工作人员队伍如此心不在焉?问题恐怕出在证监会不了解或不在意公众是怎么看待一而再再而三出现的证监会系统的腐败案件上,不知道公众对它的要求越高于它对自己的要求。如果真是为了中国的资本市场,自我感觉良好的证监会为什么不能对自己再狠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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