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深入人心,往往在于其所确立的对人的权利保护的优美原则。
当我们读到这些原则时,能够想到头顶的灿烂星空。每一部优美的法律,都是对于人的权利美好的发现:同命同价——《侵权责任法》草案;同票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同工同酬——人保部正在研制的工资支付相关法规。我们的法治,需要里程碑式的记忆。就像卢梭以《社会契约论》宣告人生而自由一样,平等地享有权利,这将是开启一个时代的法律之门。
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之前,我国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命有城乡之别,一个不同的户口,决定了同样的生命不同的价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承认城乡收入差别巨大的基础上,进而以价值歧见确立了城市和农村两个不同的赔偿标准,赔偿数额最终的巨大差别,终于让人明白生命烙印的身份附着价值的不同,却也终于让人明白基于身份不同的权利差别是最大的不公,人的身份并不是经过后天努力就可达到的权利。
这种权利伤痕,始终在提醒,虽然我们信奉人生来平等,却又谁叫你生于农村而不生于城市:人之生譬如一树花,同发一枝,俱开一蒂,随风而堕,自有拂帘幌坠于茵席之上,自有关篱墙落于溷粪之侧。
与城乡差别有关的生而有别,自然不止生命静止的终极价值区分,也还有活着的区别,直至生命与草木同朽,等于尘土。新中国的选举法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历经4次修正,但农民的选举权从最初的八分之一,到1995年修正的四分之一,再到如今二分之一与平权的争论,历史的大势所趋已然明了,但还有些人将抱残守缺当作是为自己与特权的平等而奋斗,他人与自己的平等,那是不值得奋斗的。
这片土地欠农民的,不仅仅是负债,也还有今天认为农民不配承受平等的歧见。我们自然不否认“四分之一条款”在过去存在的合理性,但延续至今却不可能称之为合理,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理由可谓专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论平等: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体现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至少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平等是多么的重要,承受过权利阶梯的人们会知道:权利的扩大,有着两个坐标,一是权利的充分程度;另一个是权利的参与程度。这与选举权扩大同一命运:直选就是选举的充分程度;普选就是选举的参与程度。在一个成立之初就能给予妇女选举权扩大普选的国度里,有什么理由限制农民的选举权于四分之一达如此之久,并可继续长久下去?改革开放从给予农民自主的经济权利开始,如今已应当着手解决农民不平等的政治参与问题了,因为“四分之一条款”已沉默了30年。
现代法律当然不能“随风而堕”,现代权利也不相信“随风而堕”,权利的扩大首在我们的“平权”法案。平等是一个起点,失去起点,法律承载的也许是负值。人们真诚地期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于《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三审,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首次审议,能够造就我们的“平权”法案。
所有被贡献于人类文明的优美原则,都基于人们对于幸福生活的向往,这是最根本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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