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凡是深、惠、莞三地的消费者在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纠纷,均可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或居住地的消费者委员会投诉。(10月28日《广州日报》)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深、惠、莞三地彼此之间人口流入与流出的数量必定逐渐增大。在人口的彼此流动中,必定发生大量的异地消费行为,其中也必定存在着大量的消费纠纷。譬如,笔者住在深圳,周末的时候可能到惠州去Happy一两天,这时就会有异地消费行为的发生。如果我在惠州买了东西,当时并没有发现什么质量上的缺陷,回来后才发现,或当时已经发现了,但没有足够的时间留下来处理妥当后再回去。这样一来,如果维权的成本与所买东西的价值之比超过了我可以接受的临界值,则维权对于我就是一种不划算的行为,本来应该由商品销售或制造方以及服务提供方承担的责任只好由我自己单独承受了。总之,不管是否维权,消费者都不可避免地蒙受了损失。
“就近受理,异地办理”这一深、惠、莞三地消费纠纷联合解决机制的建立,于消费者而言,确实是大大地降低了维权成本,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消委会,则增加了异地之间的协调成本,如果这一成本不由当事双方中的一方负担,那么,最终将通过税收的形式转移到纳税人的身上。某些时候,甚至可还能出现这种协调成本超过消费者亲自到异地维权的成本的情况。因此,这一增加的协调成本,到底应该由谁承担,是这一消费纠纷联合解决机制不能不考虑的一个问题。
固然,因消费纠纷联合解决机制的实行而导致的消费环境的改良,使每一位作为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的纳税人都成了受益者,但却并不等于应该将这一成本全部摊在他们的身上,这样一来,等于他们将要为别人的错误而买单,违背了公平、公正的社会原则。显然,维权成本的大部分,只有落实到当事双方中的某一方才合理。应该说,在大部分消费纠纷,过错方都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但是,却也不能一概而论,有时消费者也可能存在维权过度,或不当维权的情况。
有鉴于此,深圳、惠州、东莞三地在签署了《深圳惠州东莞消费者委员会合作协议书》后,应该尽快联合出台统一的实施细则,其基本原则不外乎以下两条:一方面要明确维权成本的承担者,另一方面也要尽量减少协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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