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瞭望东方周刊》抛出一个激进的主张,呼吁行贿与受贿同罚。事实上,从9月1日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实行新规,这个话题就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行贿犯罪档案,也就是行贿“黑名单”,是检察机关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这是一个信用记录体系。在行贿非罪化的社会,这个体系的作用十分有限。
甚至法律也力有不逮。早在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曾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事到如今,对行贿的打击非但没有加强,还有放松。
无论在道德还是法律层面,行贿和受贿都被认为是两种性质的行为。从道德上说,行贿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专门腐蚀官员破坏规则的,也有被迫出钱买个平安的。但是受贿相对简单,就是拿了不该拿的钱财。从法律上看,行贿受罚比受贿少也是正常现象,因为行贿罪是指给官员钱财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要一万元起价;主动交代或配合警方查处受贿者的,还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这个法律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不接轨,公约对受贿与行贿作相同评价,给予同等处罚。世界上很多国家也是如此。这是媒体呼吁的法律底气。不过这让我想到一句民谣:先抓后审判,保证没冤案。这说的是腐败成为官僚体系的润滑剂,离了它没法运转,因此几乎每一个官员都在劫难逃。如果按照联合国公约严惩行贿,这句民谣会不会对所有人都适用了,变成了全中国人人犯罪?
可悲的事情就在于,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人群太大了。有人的职责就是给表格盖公章,你找他盖一个公章天经地义,但是他把这个公章当成了索贿的工具。你必须行贿,他才能工作,给你这个正当的所得。受贿成为官员们正常收入的一部分,行贿也成为公民办事的正常花销。这种情况下,要以行贿罪论处,那么行贿者等于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为了获取自己的正当利益,竟然遭到双重的惩罚。
吊诡的是,法律上的正当利益,在现实中变得模糊难辨了。假如大家都受到官员的怠慢,你通过行贿或者行贿更多而获得特别通道,相对于还在被怠慢的其他人来说,你这个利益的正当性又如何呢?
同时,对于多数人来说,行贿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一点钱不够可以再多一点,贿赂一个人不够可以多几个人,这是一个口子,让人能够看到问题解决的希望。假如行贿受贿同罚,虽然不敢受贿,但官员办事的态度依然,你又该怎么办呢?恐怕只好继续玩出新的花样来。
在严惩行贿之前,必须要有更好的制度保障官僚机构的日常运转。钱权交易这个驱动力没有了之后,权力的动力从何而来?现成的答案当然可以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制度必须回答的是,他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怎么办?答案又可以是,那就让他把权力交出来。制度又必须回答的是,谁让他交出权力?是他的上级领导吗?万一他的上级领导也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呢?
当然,对于那些商业机构大肆行贿,腐蚀政府官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即便是对于这些十恶不赦的行贿者,上述问题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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