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教师能不能从事有偿家教,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浙江省政府近日递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指出:“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并给出了违者可以解聘的处罚规定。(10月21日《钱江晚报》)
不久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也就“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公开征求各界意见。与山东不同,浙江省并未一刀切地禁止,而是要通过立法来规范“有偿家教”。原本停留在道德层面讨论的话题,上升成了法律问题,看来,“有偿家教”确实很成问题。
2008年,中国社会调查所的一项电话调查显示,尽管在暑假,仍有约六成的教师在教课。暑假,本应是教师休息与充电的时间,却仍有六成教师在教课,这不免让人感叹教师的待遇。大多数人只是羡慕教师有两个假期,却不知道要把课上好有多累。如果教师的待遇足够好,他何苦在暑假也去上课?我并不否认“有偿家教”中可能也有暴利,但对大多数教师而言,“有偿家教”的收入,恐怕只能补贴家用而已。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王学辉认为,教师校外教学的问题,首先是教师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的界限问题,其次才是信用问题和师德问题。这个观点我同意。是啊,如果教师在做好了本职工作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一些收费合理的课外辅导活动,有何不可?更何况,按照《教师法》的要求,只要按照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在业余时间兼职并不违法,地方立法何来权力剥夺教师作为劳动者的权利?
有人担心,如果教师在课堂上不抓紧时间精讲,下课后去赚钱,就必然分散在课堂上授课的精力,也使得学生在课堂上注意力不集中,课外去补习,这样既浪费了教育资源,也加重了家长的负担。这无疑是打错了板子。如果教师上课不认真,导致教学质量不好,本来是应该“下课”的;如果学生上课注意力不集中,这是他自己的责任;如果家长被迫掏钱请家教,那么现行的教育体制应负主要责任。
当然,教师也不能利用手中权力,强制或诱导学生接受自己的补习,这不仅有损师德,更涉嫌违法。这在相关的教育法规中已有规定。除此之外,“有偿家教”与教师并无多大关系。专门针对教师,立法来规范“有偿家教”,显然大可不必。
“有偿家教”其实是现行教育体制的副产品。在这种教育体制下,学生为了考分与竞赛殚精竭虑,牺牲了应有休息时间与游戏时光;家长无奈地从牙齿缝里挤出钱来,让孩子参加这班那班。一切都为考试,一切都为了升学。这种应试教育体制,不仅催生了“有偿家教”现象,也摧残着国家的未来。可以想见,即便没有了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各种假期补习班、各类培训机构,只会照样存在。
即便现行教育体制没有问题,也应通过规范教师评价体系,来约束教师上课的质量;也应积极履行《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来强制要求学生假期不得补课。以遏制“有偿家教”的蔓延趋势。通过立法来规范“有偿家教”,无论是“严禁”还是“开口子”,不仅舍本逐末,也打错了板子,会伤害教师作为劳动者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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