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石家庄市民政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社会团体在接受捐赠时要严格执行民政部等六部委文件要求,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10月20日《燕赵晚报》)
对贫困家庭来说,慈善事业是他们的希望;对捐赠者而言,慈善事业是他们爱心的体现。但如何做慈善,是一个引人思考的问题。“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石家庄市要求社会团体捐赠所得必须用于与捐赠人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这体现了规范捐赠管理,打造阳光慈善事业的姿态,也有利于激活社会捐赠热情,做大做强慈善事业,值得期待。
有调查显示,近10年来,中国人均捐赠仅为1.7元。毋庸讳言,我们的慈善事业不发达,慈善氛围并不浓厚,为富不捐的情况客观存在。但是慈善公信不足的问题值得思考。在前不久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研讨会上,民政部官员王振耀曾感叹说:“在中国行善很不容易!”这并不能片面责怪国人缺乏善心,而是指“善门难开,善门难进”的尴尬。王振耀还发出了“慈善机制为什么落后于慈善热情”的疑问。
慈善机制为何落后于慈善热情?这个问题问得好。有数据显示,2007年,美国的善款总额达到了3064亿美元,而中国只有309亿元人民币。2008年善款过了千亿大关,也只占到GDP的0.4%。既然中国人不缺乏善心,那只好从慈善机制方面寻找原因。
中国南都公益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徐永光曾归纳了灾后捐款的“四不见”:第一,捐赠人看不见捐款到底用在哪里。第二,灾区群众看不出哪些是捐款。第三,灾区政府看不到捐款在哪里。第四,民间公益服务看不见。“四不见”或许不具有代表性,但是扯出的慈善公信值得关注。事实上,基于对慈善机制的不信任,不少人对地震灾区捐赠并未通过慈善机构进行,而是直接把钱物交到灾区群众手中。避开了慈善捐赠的中间环节,慈善机构对此应该感到脸红。
应该承认,捐赠人直接向受助人发放钱物,存在办事效率不高的问题。理想的捐赠模式应该是,慈善机构统一收取捐助资金,集中管理,科学调度,让每一个需要救助的群众得到关爱。但是捐赠人直接把关爱送达受助人,也说明慈善捐赠通道透明度不够,慈善公信力尚待培育。捐赠款物是否跑冒滴漏,是否全部用于受灾群众,捐赠人仍然心存疑虑。
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某年度工作报告显示,其当年接受的捐赠款为8208元。这一数据被某公司负责人蔡晓质疑。因为仅仅该公司当年便向该基金会捐赠了10万元。吉利集团决定资助1000名寒门学子完成大学学业。掏钱不难,难的是得花高成本找到名实相符的受助人。因为他们上过当:“穷孩子”被证实是当地领导之子。
捐赠款物是真正“雪中送炭”,还是“锦上添花”?甚至成了某些人权力寻租的工具?对此,我们可以谴责少数人滥打捐赠款物的主意。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捐赠款物监管机制粗放,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去向、监管使用等问题尚未形成刚性约束。难以保证捐赠钱物不跑冒滴漏,好钢全部用在刀刃上。尽我国已经制定了《红十字会法》与《《公益事业捐赠法》,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这两部法律也存在一些不足。
有道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石家庄市要求捐赠款物用于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堵塞捐赠款物跑冒滴漏的漏洞,保护公众爱心,激活慈善事业。而且,我认为,对违规行为制定严格的处罚机制也很有必要。捐赠款物除了向捐赠人公开以外,还可以发动公众与传媒参与监督。用千万双眼睛盯紧捐赠款物的来源、去向。只有从内部监管向外部监督推进,真正实现“阳光捐赠”,才能减少公众对慈善公信的怀疑空间,激活社会慈善热情。
- 2009-08-28慈善不是这样奖出来
- 2009-08-12打造“慈善城市”,政绩冲动下的蛋
- 2009-08-12政府越俎代庖办慈善会害了慈善
- 2009-08-11发展慈善靠良知不可能靠“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