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有媒体称在重庆市公安局的打黑成果展上,展出了“谢才萍(文强弟媳)生活淫乱,包养了16名壮男供自己淫乐”的内容,被国内媒体广为转载。不过,此消息被警方证实是虚假消息。不过,包养16名壮男虽假,但谢才萍生活奢靡却是事实。谢才萍在2007年就与26岁的罗璇勾搭在一起,谢才萍除每月给他高工资以外,外出吃饭、开房和玩耍的钱都由她承担,她还大方地给了罗璇16万元,让其与人合伙在沙坪坝步行街开了一家发廊。罗璇购车时,她就为其付了8万元的首付款。(《重庆晚报》10月15日)
新闻学有一句名言“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但是,在现实中,男人找女情人算是新闻,女人找男情人更算是爆炸性新闻。想当初,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因为接受下属警员“性贿赂”的问题在全国炒得沸沸扬扬;原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焦玫瑰落马后,一度也有媒体热炒她是刘涌的“姘头”,而焦玫瑰认为这是对她的诽谤,为此还专门与媒体打了一场官司。
而重庆前公安局副局长文强的弟媳谢才萍自从因为涉黑落马后,有关她包养男情人的传闻在媒体就一直不断,甚至有谣传说她“包养了16名壮男”,现在,媒体又将她包养情人的姓名等相关情况都披露出来,曝露在广庭大众之下,让大众着实饱窥了谢才萍闺中秘密,过足了眼瘾。不过,在这里,我却想说句不合时宜的话,有必要披露被谢才萍包养的男情人姓名和其他个人信息吗?披露这些信息算不算对他个人隐私的侵犯呢?
媒体披露安惠君接受下属男警员“性贿赂”的事情,甚至是披露提供“性贿赂”的男警员的个人信息,我认为很有必要。因为,安惠君身为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局长,是行使公权力的官员,她贪污受贿的事实且不说,就是光接受下属警员“性贿赂”这一问题而言,也可能涉及到对公权力滥用的问题。据媒体报道,这名男警员因为与安惠君关系密切,从副科被提拔到正科,再到副处、正处,仅两年时间,他后来也因涉案被“双规”。退一步说,就算安惠君没有利用权力为这位男警员谋取私利,媒体也有权披露她“性贿赂”的相关信息,因为,行使公权力的官员在个人隐私方面,要比普通人的保护少得多,这是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须的。
但是,谢才萍的情况有所不同。谢才萍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她自身并不享有公权力。尽管她涉黑的问题,是利用了文强的弟媳的关系,让文强作为她的“保护伞”,但是,在她与这名叫罗璇的男人之间的情人关系也好、包养关系也罢的问题上,却与公权力无关,不存在涉及滥用公权力的问题。而且,谢才萍与罗璇之间的不正当性关系也仅仅是一种违反道德的关系,并不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对其不正当关系曝光就不是很有必要。换句话说,如果谢才萍与某位官员之间有不正当的关系,那么为了公共利益,媒体对这一事件曝光包括曝露相关人员个人信息都没有问题;但是,对于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谢才萍并且与行使公权力无关,也不是受法律制裁的与他人的不正当性关系,仅从监督公权力正当行使角度而言,媒体没有必要像曝光安惠君接受下属警员“性贿赂”事件一样进行曝光谢才萍的不正当性关系。
当然,由于谢才萍具有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揭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头目的奢侈糜烂生活,从对公众进行道德教育方面,从维护社会良好风俗等方面上讲,媒体也可以对谢才萍的个人奢靡生活,对她不道德的不正当性关系进行曝光。但是,即使如此,对于她所包养的情人罗璇的个人信息却不宜曝光,因为,即使是不符合道德风尚,谢才萍与罗璇的关系仍然是个人的关系,并不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事情,并且罗璇本人没有涉及犯罪。媒体从维护道德风尚而言,即使可以披露谢才萍的不正当的性关系,让人们加深对这位“黑女老大”的认识,也不宜直接就披露罗璇的姓名和其他个人信息,除非罗璇利用了这种关系,直接参与了谢才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其他犯罪。否则,谢才萍与罗璇的关系仍然是个人私事,并不损害公共利益,罗璇的姓名等个人信息应当得到保护,他的隐私权不应当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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