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06年央行组建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要是在银行办过卡、贷过款,都会自动在该系统中生成一份属于自己的“信用报告”,民众水电煤气缴费将逐步纳入征信范围,中国征信中心是独立的法人,依法对外提供有偿服务。也就是说,公众未来对个人信用报告进行查询可能要收费。(综合《武汉晚报》、新华网)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各界围绕负面记录年限、公众对自我信用记录的查询权限提出质疑,关键之处在于当个人信用记录与切身利益捆绑日益紧密时,人们自然关注其信用记录是否存在失真、惩罚过度等问题。或者可以说,当信用变为充满含金量的社会与经济价值纽带后,无论是有关征信管理方还是居民,都充分意识到其重要性。
正因为如此,对于《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才需要公众广泛进言,有关方面虚心纳谏,而从《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暴露出来的一些争议热点来看,公众担心,自己以后是否要为个人信用双重埋单?
民众水电煤气缴费将逐步纳入征信范围自然是大势所趋,但当个人信用记录日益包罗万象时,出错率就会增加,这可能是技术原因,也可能是人为操作原因,甚至有公众所担心的人为原因——即使排除征信管理方有人滥用权力,那么随着网络电子技术的发达,如果有人恶意删改某个人乃至某群人的信用记录恐非难事。诸多不可控因素的叠加,自然让民众忧心于个人信用记录的真实程度何以保存。
这就牵涉到民众知情权的确保——民众能随时随地、方便快捷地查询个人信用记录。可从《意见》中我们发现,中国征信中心并非公益机构,提供免费服务,而是依法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经营主体,而“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此含糊其词的一句话,无法消除公众疑惑。
如果公众未来对个人信用报告进行查询要收费,究竟收费标准是多少,如何合理界定?更重要的是,公众查询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究竟是否应当“被收费”?虽然征信管理方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投入了很多资源和成本,适当收费也是为了实现收支平衡。但信用建设本身就是公共服务工程,理应秉持公益化原则。公众会认为,自己将一部分隐私权让渡给征信管理方,是为了保证社会信用及个人信用不受侵犯的必要埋单,进一步对个人信用查询收费,就有构成双重买单之嫌。
何况,其他机构尤其是商业机构出于市场需要,是否也可以再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后,就能查询公众个人信用?如果公众隐私权安全保障、知情权由自然权利演变为“一手交钱、一手查询”的交易行为、个人信用被异化为商品行为,这些问题如果不得以解决,就很可能令公众权益成为悬而未决的未知数。
笔者建议,公民查询自我的信用记录理能否部分免费,就如同学生查询考试成绩一样方便。而对于他人或机构查询公众信用记录,则不仅仅是收费那么简单,还要在严格审核认定的程序过滤后,并且同步告知被查询者本人并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查询。
- 2009-10-16个人信用记录不能忽视听证环节
- 2009-10-16“不良信用保留七年”太过武断
- 2009-10-15个人信用记录不能只由银行说了算
- 2009-10-15期待信用体系建设的细化
- 2009-09-16信用惩戒不是漫天飞舞的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