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何时不再成“镜中花”?
www.fjnet.cn 2009-10-03 10:36 王文武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长达8天的加长版黄金周到来了,加班工资怎么算?9月30日,长沙市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在8天长假中,按照国务院规定,4天法定节假日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其余4天为公休日调休,如安排加班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10月1日《潇湘晨报》)
法定假节日加班工资是平时的3倍,调休假日加班工资是平时的2倍。非常好的制度,看了都让人温暖。
可真正能落实的企业(单位)有多少?毋庸讳言,情形不太乐观。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还行,但往往也止于“在编人员”、“正式人员”。多数民企职工和上述单位的“临时工”没有那么好的运气。
职工“假期权益”为何总成“镜中花”、“水中月”,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利不对等,企业(单位)处于较强势地位。在就业难这一背景下,更是如此。多数职工即使被“剥削”,也往往是“敢怒不敢言”;另一方面监管查处不力。企业(单位)不依法落实职工合法权益,显然是违法的,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执法部门囿于人情世故等原因,对这些企业(单位)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便有所作为也是假作为。
如何有效维护职工的“假期权益”,在笔者看来,应着眼三点:首先,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切实肩负起企业责任,善待职工、依法用工,时刻牢记温总理说的那句话:一个企业家身上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
其次,劳动等监管部门应履行好自身责任,加强监督,严格执法,为劳动者撑腰,成为维护劳动者“假日权益”的“主心骨”。当然,作为劳动者也要树立起更多的维权意识,当自身权益遭到侵害时,不一味忍气吞声,而是学会通过法律的途径依法维权,确保“假期权益”不再屡屡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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