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骑自行车罚款 醉走呢
近日,《吉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其中规定,醉酒驾驶自行车或驾驭畜力车的,罚款50元。这个“前卫”的规定,立即引发激烈争议。(9月24日《新文化报》)
杭州胡斌飙车案、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肇事案之后,醉驾成众矢之的,从重严惩醉驾肇事行为,也成社会共识。但“醉骑自行车”,是不是也要立法予以严惩?赞成者说,“醉骑”也有危害性,所以要采取罚款等形式惩处。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醉走”同样也有危害性,是不是也要规定醉酒者不得走路,否则也要罚款?我在想,如果吉林的“醉骑自行车罚款”最后顺利通过,将会有多少人不知不觉间违法?而查处“醉骑”,又将是怎样一个不可思议的执法任务?如果一个地方法规动不动就将大多数人置于随时都可能违法的境地,实行起来又困难重重,你就很难说它是良法。
法律法规适度超前,是有必要的,但如果脱离社会现实一路狂奔,那只能成为观赏性立法。贴在墙上的法规,满足了立法者的法治臆想,对规范社会行为却起不了什么实际作用,到头来受损的,只会是法律法规的尊严。
今年6月初,成都公交车大火惨案发生后,沈阳市交通局为了避免隐患,决定停开空调公交车。这被舆论一致解读为行政反应过度。
如今吉林拟规定“醉骑自行车罚款”,是同一路数的反应过度。
如果立法者和行政者面对社会问题时总是进退失据,动辄做出反应过度的事,并不考虑可行性,只能说明他们的素养不合格。这样的现状,比“醉骑要罚款”,还要让人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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