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承认,对构成性骚扰作出明确界定,是一种进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这个问题已经无可回避。而对性骚扰进行立法,其出发点无非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私权。
我国的性骚扰立法,一直在磕磕碰碰、争议纷纭中前行。作为一个主观色彩很浓的命题,实在是有点不好拿捏和界定。从一开始涉入这个领域,刚性的法律,对于性骚扰就有点力不从心。在一些地方,陌生男人吹口哨、抛媚眼、长时间盯着女性身体第二性征部位看,用手机发黄段子等行为,都被统统列入性骚扰,如若真的严格执法,恐将引发“社交恐惧症”。而事实上,这种偏激的立法行为,脱离了现实生活,是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的。
北京这次把违背妇女意愿、内容涉及性作为性骚扰的判断要素,明确“妇女不欢迎”的才是性骚扰,虽然有所明确,但依然没有质的变化。欢迎与不欢迎,依然有着强烈的主观色彩,这个没有客观标准的“是否欢迎”,法律和外人都无法感知,无从感知。既可能导致对男性的不公平,也可能使得性骚扰的认定碍于女性的认知而无法有效认定,进而造成对权益的保护力不从心。
显然纠缠于这些细枝末节,性骚扰的立法,将寸步难行。实际上,对于性骚扰的立法行为,我们已经有意无意的走进或过于泛化,或过于窄化的误区中而难以自拔。也正是因为或泛化、或窄化的立法倾向,才使得性骚扰立法难以获取民意认同,也难以真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
所谓过于泛化,即为看似严厉、威猛,但过犹不及,泛化之后就是形式化,使法律和现实生活脱节。所谓过于窄化,所有“性骚扰”的立法几乎都把女性当作受害者的具体指向。但是正如很多人所质疑的,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对男性的骚扰问题,也同样存在。在美国,性骚扰行为与性别无关。性骚扰的立法,是着眼于性别歧视,性别不是关键。
如果走不出这个泛化与窄化的两极,我看性骚扰立法要想在现实生活中适用,还需要有很长的磨合时间。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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