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自行车应如何处理……这些在《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之一就是,醉酒骑自行车罚款50元。(9月24日中新网)
这事听起来很新鲜。诚然,醉酒骑自行车具有一定的潜在危害,能够引发交通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的损失。对当事者实施一定的经济处罚,似乎是合情合理。
可是,醉酒骑车导致行为失控,引发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对醉酒者进行罚款时,谁能保证其能认清站在面前的人确是警察?谁能保证其能清醒的掏出50元,接受处罚?罚款50元的条款,最大的作用在于对那些可能醉酒骑车者有个警示、告诫作用,而对于已经醉酒骑车者,现场处罚已缺乏可操作性,只有取证后等其清醒时才能处罚。而等到其清醒,又不是一会儿的功夫。
对醉酒者现场处罚,是个不负责责任的行为。因为处罚过后,醉酒者仍然具有的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他依然会不由自主的醉酒骑车。醉酒骑车的危害性,不光体现在引发交通事故上,更重要的还体现在对醉酒者本身的伤害。因醉酒丢失钱财的事情很多,因醉酒发生意外,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情也有,还有醉酒生事,扰乱社会治安的事情。因此,交警的主要职责不是罚款,更重要的是帮助醉酒者消除存在社会危害。如果交通法规规定,交警在罚款50元后,有义务将醉酒者护送回家或者到一个安全的地方,防止节外生枝,那么,这种处理方法或许会对醉酒者能够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百姓群众也会拍手叫好。
时下,政府部门的职能正实现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这种转变,不仅要体现在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奉献意识的增强,更重要地要把这些意识落实到具体的管理规定和工作中,体现在“行”上。只有从被管理者的角度出发,在管理中,多一些温情关怀,多一些真情付出,让被管理者享受到应有的实惠,感受到管理就是关心和帮助,政府部门的工作就会得到更多群众的支持与理解,管理规则才能被自觉遵守。
在我们的传统意识中,似乎交管、罚款只跟机动车有关,我们这些人蹬着自行车上路应该没啥关系,看来交管的大网是越拉越大了,到时候,是不是醉酒步行也会被罚款啊。如此,吉林交管部门大概也可以转个盆满钵满了! (袁浩)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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