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下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常纪文研究员,对外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全文,并向国内外公开征求完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项目组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专条。(相关报道见7版)
最近几年,仅网络和媒体就曝光了“水煮活猫”、“硫酸泼熊”、“高跟鞋踩踏猫咪惨死”等虐待动物事件。但由于我国缺乏相关虐待动物治罪的法律法规,导致这些虐待动物行为难以受到必要的惩处。如果增设“虐待动物罪”等罪名,将能使实施虐待动物行为者受到法律追究,从而有利于减少各类残忍虐待动物行为发生,有利于社会文明得到提升。
尽管动物与人类不是同类,但是动物也有生命,而有生命就会感知到痛苦,所以动物也享有不受虐待并因此而免于受到不必要痛苦的权利。而这也正是至今为止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制定《禁止虐待动物法》的理论依据之所在。尽管我国尚未制定有关禁止虐待动物的法律,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以及人与动物、自然和谐相处理念的深入人心,通过增设“虐待动物罪”等罪名方式强化动物权利保障,显然应被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实施虐待动物行为表面上看仅是使动物遭受痛苦,但是也会使施虐行为当事人性情变得残忍。反之,人类更加文明地对待动物,则有利于使人性变得更加温情友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善待动物才能更好地善待同类与自身,通过增设“虐待动物罪”等罪名方式减少虐待动物行为发生,不但有利于使动物福利得到保障,也有利于使人类社会变得更加文明与和谐,并提升社会法治水平。
人类与动物在同为生命意义上是平等的,人类并不享有残忍对待动物的权利,人类在实施虐待动物行为之后并不享有免受制裁的豁免权。而且正因为人类事实上拥有虐待动物的能力,才更有必要在法律领域实行某种意义上的“动物本位主义”,通过对拥有虐待动物能力的人类行为进行制约,对实施虐待动物行为者实行制裁,来对动物权利与福利实行特别的保护。唯有通过设立“虐待动物罪”等方式制约虐待动物行为发生,动物包括免受虐待在内权利才能确获保障,人类社会文明水平才能得到更大的提升,人与自然相处才能更为和谐并最终有益于人类自身生存环境得到更好的改善。(魏文彪)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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