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报道称,一直在加拿大的赖昌星终于打破沉默,表示可以考虑回国,但“有条件”。对于他能不能、愿不愿被遣返,这些年翻来覆去,人们多也谈得腻味了,如果说还有一点点兴趣,无非在于这个“条件”能不能谈,能不能给。
认罪协商在任何一个法制国家,都是可以接受、可以成立的条文,一些久拖不决的积案也的确在这种机制下得到妥善解决,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避免了大量法律资源和税款的靡费。赖昌星案已拖了10年,于公于私,于情于法,久拖下去都不是什么好事,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大前提下,对赖昌星做做工作,谈谈“条件”,促使其早日归国、归案,当然是值得考虑的选项。
既然是动员,是协商,那自然要许以“好处”,讲讲“条件”也是很正常的。说到底,赖昌星并非善男信女,而是其同案犯大多已受到严厉处置的惊弓之鸟,目前呆在中国司法机器鞭长莫及的异国他乡,要说服他回来,仅凭空口白话,显然是行不通的。和他谈“条件”,是协商的必要前提,也是协商获得成果的途径之一。
然而“条件”固然可以商量,应该商量,却必须始终遵循一条绝不容商量的底线——法律的严肃性。
赖昌星并非政治犯,而是刑事犯。他自大陆逃至香港,又从中国香港举家逃到加拿大,利用加拿大司法体系的漏洞,一待就是10年,其性质是负案在身,畏罪潜逃,惧怕严惩,不敢归案,这一点,即使赖昌星本人,也是并不讳言的。
动员赖昌星自动接受遣返,是为了贯彻法律的精神,以尽可能小的代价,去了结一桩迄未了结的久积悬案。“赖昌星回国”是其接受法律制裁的开始,而并非事件的结束。
如果所谓的“谈条件”,只是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对嫌犯可能采取的、有助于案件进程的举措,给予一定的从宽处理和照顾,那么这种“条件”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是“可以商量的”;但倘若这个所谓的“条件”,超出了法律的允许,就很难得到社会和公众的理解和认可。
人们之所以希望看到赖昌星被遣返的那一天,其根本目的,是希望他受到法律不纵不枉的公正处理,而这一“公道”因赖昌星本人的逃亡及长期滞留,已迟到了许多年。如果赖昌星的遣返,是以对其“法外开恩”为“条件”所作的交换的结果,那么这样的遣返,又能剩下多少意义?如果讲这样的“条件”,不仅亵渎了法律的尊严,而且很容易给人一种暗示,即只要有钱、有“路子”,可以在法网即将罩到头顶之前及时脱身,就可以利用身处法网之外的便利,跟严肃的法律谈“条件”、讨价还价,这样做,显然是对法律原则的藐视。
据称,赖昌星本人十分关注国内媒体,关注任何有关他本人命运的讯息,有关方面理应毫不含糊地传递给他这样一条讯息:条件可以协商,法律不容打折。(作者系旅加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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