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离职干部不得经商治标不治本
www.fjnet.cn 2009-09-11 银玉芝 来源: 长江商报 我来说两句

官员不得经商的规定,从中央到各级地方的文件、办法里都有。但这样的规定,首先是不断被逾越,然后是不断再重复,并且据说是重复里还在不断完善。

规定作用不大,即便如此,类似规定没有宣布作废的,民众还期望规定更严厉。上海就又拟规定副处级以上干部离职3年内不得经商(9月9日中新社消息)。实在是觉得奇怪,为什么是3年,不是5年或者10年,这是否还是严密论证的结果?另外,副处级以下的离职干部就不管吗?

文件还没出台,就可以预见,是规范不了离职干部经商的。那为什么这样的规定要出台啦?大概也是问题严重,到了不得不管一管的地步。无独有偶,广东规定事业单位负责人亲属不得报考关键岗位。并且,所谓关键岗位,还详细列举,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9月10日《广州日报》)

我不觉得这是矫枉过正,反倒是觉得,我们的明规则可能接近瘫痪,法律和文件规定的屡屡被僭越。

上海要规定副处级以上干部离职3年内不得经商,广东要规定事业单位负责人亲属不得报考关键岗位,还有几十个省市自治区和几百个地级市,以及几千个区县,上万个乡镇都要不断重复和出台类似规定。结果却是人所共知的,那为什么还要不断出台和重复呢?

小时候就被告诉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我想也应该是这样。但官员也是人,人性里的那些阴暗的东西其实也都有。于是,法治和民主,就成为限制和制衡官员的两大法宝,并成为全世界的共识。文件规定不了的,法治和民主程序应该顶上去。

这也便是以上两个文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共通之处。不妨拿英美公务员制度说一说。政务官、事务官,我们是不分的。但在组阁机制下,政务官是伴随政党的获胜而获得授权,事务官不过是政府雇佣的职员,内阁换了他们铁饭碗可以还在。但政党下台了或者任期到了,政务官也就自然下位,从此他们便是普通公民,他爱干什么都没人拦着,经商也可以啊,只要在法治范围内。事务官从哪来?公开考试竞争而来。当然,拿事务官类比事业单位雇员,或有不妥,但意思相当。有本事考上去,哪有必要规定谁的儿子谁的女儿不可以?规定了,反倒不公平。

是的,法治社会,官员离职后为什么就不能经商,事业单位负责人亲属为什么又不得报考关键岗位?可以有限制性措施,但保证每一个人包括官员及其亲属的各种权益,也是一个公民社会所追求的。我们当然是担心官员的关系网络、权力寻租为其发财和亲属提供便利,但这本质上是另外一个问题,这与规定无关,只和权力本身有关。如果权力本身不受约束,法治本身只对庶民不对官员,文件所规定的也自然会被轻松僭越。根源还在限权上!

对上海、广东的文件规定,尽管知道实行不了,大部分民众还是希望更加严厉。其实,这是民众对变革的强烈呼唤;而媒介对此的批评和忧虑,依旧是对变革的期待。少发文件,多在变革上做文章,是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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