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旅游饭店业行业规范做出了最新修改,一直以来广受质疑,被指为排除了竞争、破坏了旅游饭店业的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12点退房”的规定正式退出了全国旅游饭店业的行业规范,“寿终正寝”。而该行规此前一度被行业协会称之为是“国际惯例”,不可以更改。那么,这次的行规调整,对于我们消费者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呢?还有多少被我们简单习惯的“惯例”是可以重来的呢?央视经济频道主持人陈伟鸿与著名财经评论员霍德明和张鸿共同评论。
宾馆饭店业“12点退房”行规被删,修改“国际惯例”为何引发民众热议?
张鸿:“国际惯例”建立垄断,取消是情理之中
(《今日观察》评论员)
当然首先是好事。消费者的选择权多了,这个饭店可能仍然规定“12点退房”,但是我可以选择不“12点前退房”的。我想这也是行业协会从善如流的一个做法,首先这一条公众的压力非常大,比如说数字一百市场研究他们做的一个调查,就是赞成取消的达到87%,绝大多数人认为这一条本身就给消费者带来了非常大的不便。还有消费者协会一直对这一条和行业协会在谈。另外行业协会内部很多地方的酒店已经开始在这一条上松动了,现在经济型酒店,或者快捷酒店,基本上都是可以协商的。就这一条来讲,它已经是面临着内忧外患,所以它的取消也在情理之中。
这个“国际惯例”最早起源于欧洲,欧洲清洁工人力成本比较高,中午12点左右,或者下午6点左右,这个时候可能稍微便宜一点,所以欧洲的很多饭店就规定了12点之前必须退房,这样成本会很低。但后来在世界上被一些酒店引用,就不是因为人力成本高了,而是因为这样能够保证他们的控制率,在管理上更方便。但其实它并不是一个明文的“国际惯例”,在很多国家酒店并不实行这个。真正的“惯例”是没有惯例,是通融,绝大多数的大酒店是可以谈的,而且绝大多数酒店是可以通融到下午2点。我们现在很多酒店,通过自己的利益的考虑,把它挪过来,说这是“国际惯例”,这也无可厚非,但行业协会把它变成了一个明文规定,这样就在酒店这个充分竞争的领域,建立了一个垄断的规则。垄断一定会带来垄断的利益,根本就没有考虑我们消费者的权益,从法律上来说,它限制了竞争,酒店没有选择权,消费者也没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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