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因为前开发商无力开发导致一块6000余平方米的地烂尾,700多名街坊从此过上漂泊生活,一晃就是十多年。如今又有开发商接手,却因一个廖姓住户对690万元的补偿费仍不满意而不愿搬迁,致使169户人家无法回迁。据9月3日《广州日报》报道,该住户认为赔偿金应按广州北京路的商铺价格,每平方米十几万元。而去年有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显示廖先生的房子价值是430余万元(折合16086元/平方米),而廖先生认为每平方米应补偿他十几万元。
6000余平方米的烂尾地、一个钉子户——已是一个鲜明的时代现场。但是这场持续了13年的对峙,早已不仅仅是开发商与钉子户、挖掘机与公民物权之间的较量,它伤及到了太多无辜,搭进去太多社会成本。那700多名街坊回迁梦碎,不得不十数年都市漂泊是一方面,而另一方面,则是十余街坊至死都未等到回迁的情感伤害,另外由于这些居民的户口仍在珠光路,他们孩子读书的问题也成为一大难题。于是,一些本是邻居的人,现在纷纷站在了拒不拆迁的廖先生的对立面,“他不搬,我们约700街坊都不能回迁。”长时间来,众多街坊没少去跟他去磨嘴皮。街坊们甚至走遍了所有有关部门,希望政府能出面解决问题。
当更多的拆迁户开始自发代行开发商之事,上门动员“钉子户”搬迁时,这算不算是这个时代现场中最为吊诡的一幕?而那位被称为“钉子户”的廖先生所面对的,已不光是开发商的挖掘机,不光是环境的一片狼藉及经年累月的孤寂,更要面对曾经朝夕相处的街坊邻居的怒目相向,这又该是一种怎样的感受?固然,那700多名街坊有家难回、十数年时间都市漂泊的滋味,不好受,原也不必受。但是,是“钉子户”导致了这一切后果,所有的责任也必须要向“钉子户”索要吗?
“钉子户”不是令街坊们回迁梦碎的罪魁祸首,一种不负责任的拆迁及开发模式才是。我虽然不太清楚,在700多名街坊开始迁出珠光路的1996 年,亦即在《物权法》尚未出台而暴力拆迁在各地纷纷出现的年月,到底是什么原因使这个“钉子户”得以保全至今。但有一点是清楚的,从1996年到2007 年十多年间,因为前开发商无力开发导致该块土地烂尾。“无力开发”却又早早进行拆迁,且事后不仅开发商不管不顾,相关部门也未给出实质性的解决方案,所以才有了那么多居民的十年漂泊。试想一下,如果长春市的“先回迁,后拆迁”模式同样在广州市得以应用,必然不会出现珠光路居民这种尴尬。这也意味着,没有理由将一切责任都算到“钉子户”的头上。
然而我们又能将2007年之后的责任归于“钉子户”吗?众所周知的是,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正式施行。这样的一部经济宪法,不仅对公民合法财产权做出了规定,也赋予了公民在法律边界之内做一个“刁民”的权利。在这里,街坊所说“差不多700万元都不够?我们心理还不平衡呢!”是没有道理的。既然“钉子户”坚持他认为应当获得的补偿金,是他应有之权利,则任何人都无法指责他。即使开发商认为他的要求有过分之处,同样不乏司法解决之道,那么开发商为何舍弃这一渠道,而政府部门为何也任由此事发展,以致昔日街坊邻居反目成仇?
一个合法伸张个人应有权利的人,是没有必要考虑其他人的利益得失的。因为其他人的利益得失,譬如700多名居民四处漂泊的情状,他既承担不起,也不应是由他来承担。能够承担这一切,并且必须承担这一切的,不仅是前后两个开发商,还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因为开发商获得的拆迁及开发资格,都意味着背后有政府“具保”。所以不管历史的原因是什么,有多复杂,不使居民因拆迁流离失所、漂泊无定,都是政府应尽之职责。由此而言,珠光路街坊将原本应当加在开发商身上的怒声,转向“钉子户”,是对钉子户的不公平,当然亦是一种不理智。
在街坊的声讨之中,我们需要更加关注“钉子户”廖先生的处境,更加关注权利的处境。必须弄明白的是,“钉子户”不是珠光路街坊们的敌人。当然我说的是,每个人对于权利的伸张,都不该被任何人视为麻烦。而政府部门更周到细致的工作,应当完全能够避免使公民之间因公利与私利而怒目相向。(作者系资深媒体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