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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歧视不能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www.fjnet.cn 2009-09-03 11:40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局门口,雷闯兴奋地做出了V字手势——昨天上午,作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他拿到全省乃至全国第一张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 昨天,记者还采访了一家餐饮店的老板,他的说法基本上也呼应了楼科长的观点。“只要他拿到健康证了,不管他是不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招聘中,我肯定会一视同仁的。”但是他也提到,“我肯定不会让客人知道他有乙肝,否则对我们生意肯定是有影响的。”(9月2日,浙江在线)

  笔者认为,给乙肝携带者发食品行业健康证的做法欠妥,即使法律不禁止发证,也应在健康证上标准“乙肝携带者”的信息,不能因为消除乙肝携带者的歧视、维护他们的权利,而牺牲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道与健康相关的信息。

  从医学的层面来看,乙肝携带者不具有传播性,但作为乙肝携带者可以随时转变成乙肝患者,至于何时转成乙肝患者,因为乙肝早期无明显症状,不仅食品单位难以监控,就是医学上也无法给出准确的时间表。乙肝传播途径主要有:母婴垂直传播、血液或体液传播、密切接触传播。关于消化道传播,笔者查询的结果都是:没有证据显示能够乙肝可以通过消化道传播,也没有专家能够完全否认消化道有可能传染乙肝病毒的说法。密切接触传播,就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血液、或者消化液等进入其他人,而其他人的口腔、消化道,包括胃等存在溃疡面,那么就存在感染的可能,尽管这个可能性比较低。作为乙肝患者,一般工作接触,不会传染。有专业人士指出,危险小并不代表没有危险,而且如果其从事食品行业或者做厨师,万一卫生方面没有遵守好,或者在切食品,尤其是冷食的时候,有可能切到手指而流血,而又没有注意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那么危险性就会增大。有的人也许会说,这是非常小概率的事件,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中国人有10%左右的人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果法律允许他们进入食品行业,而相关监督监管又难以跟得上的话,那么这样的小概率事件就有可能放大。

  因此,不能因为维护乙肝患者的权利,而侵犯消费者的健康权。健康证颁发后,至少一年才会复检或者换证,谁能保证这一期间不转变成乙肝患者呢?这个风险不应该由消费者来承担!

  支持者的理由是,7月20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并实施,条例未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但是我国有着众多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这都是法律体系,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病毒性肝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从道理上或者心理上,传染病人不宜从事食品行业工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即使法律没有规定,也要考虑公众的接受心理,至少应该在健康证上注明“乙肝携带者”,这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至少有权利知道是怎样的人群在为他服务。我们不能因为维护一部分人的权利,而去侵犯另一部分人的权利啊!

  所以乙肝携带者,可以正常参加工作,但是作为食品行业,是一个与健康紧密相关联的行业,还是要慎重,就是可以,也要给大众知情权。(盘和林)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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