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正在播放的电视连续剧《苍天》,向人们展现了陕甘宁边区一个司法官员勤政爱民的形象。可很不幸的是,一些新闻评论者似乎对这种革命战争时期的办案方式不以为然,他们认为“政治与法律”应当分开,政治强调诉诸感情和行动,而法律则要求按照既定的程序规则办事。甚至有人提出,政治家在遇到重大灾难的时候不妨身先士卒,充分表达自己的政治立场,但是,在作出政治决策的时候,还是应该依法办事。极少数评论者把领导人分为政治的领导人和法律的领导人,认为政治的领导人更容易受到人们的拥戴,而法律的领导人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楷模。
不能说这些评论者的观点没有丝毫道理。但是,这种把政治与法律截然分开的分析方法,很容易让人步入误区。现代社会政治与法律是如此紧密,以至于政治领导人的每一个行动,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把政治家的允诺和法律的规定绝然对立起来,实际上是一种书斋里的分析方法,根本无助于人们认识事物的真相,更无法帮助决策者在特殊时期作出正确的判断。
政治家是一群“被关在笼子里”的领导者(美国前总统布什的话)。凡是没有法律授权的,政治家都不可以做。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政治家不能有自己的喜怒哀乐。政治家之所以称之为政治家,就是因为一方面他的存在能让人们看到秩序的价值;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除了既定法律规则之外,人们还需要抚慰,需要鼓励,甚至需要眼泪。
把政治家的冷漠说成是遵守制度规则;把政治家的不思进取说成是法律所限,这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态度,也是新闻评论者应当注意的一种错误倾向。
程序正义的价值就在于,可以约束执政者的行为,防止他们恣意横行。但是,程序正义毕竟不是目的,而目的是为了获得公众所期望的利益。假如只看到程序,而没有看到终极目的,那么,程序正义就会变成少数人推卸自己责任、玩忽职守的借口。
现在各地司法机关的行为之所以不能令公众满意,原因就在于绝大多数司法官员不了解程序正义的价值所在,他们把自己的司法权力看作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公权力,以为自己高高在上听取原被告及其代理人的请求,审阅他们展示的证据,就可以作出正确的判决。一些人错误地理解西方国家的司法正义,认为法官根本不需要实地勘验,只要在法庭上就能寻找到实质正义。这是一种典型的浅尝辄止的学习态度。西方国家之所以选择德高望重的社会人士担任法官,甚至在一些案件中引入陪审团制度,目的就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而不是仅仅依靠法庭的表演来寻找事实真相。同样道理,在没有进行实地勘察之前,执政者很难作出正确判断,他们出现在灾害现场,本身就是一种姿态、一种调查研究的方式。除去其中的情感诉求,执政者正是以亲临现场的方式,找到解决问题的最可靠方法。这非但不是在破坏程序正义,反而是在更好地履行程序正义的原则。
一些学者不适当地夸大了程序正义的形式价值,而没有看到程序正义所包含的内在价值。无论是实地调查提取案件证据,还是在灾害现场听取公众的诉求,都是一种程序正义的表现。程序正义包括下列含义:第一,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二,必须能实现终极目的;第三,必须贴近事件当事人;第四,必须有助于缩小裁判者或者执政者与公众之间的距离;第五,必须能约束裁判者或者执政者的行为;第六,必须有利于公众实现自己的权利。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裁判官或者执政者按照程序正义的原则,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自觉地贴近民众,实现程序正义的价值。
笔者之所以讨论这个问题,就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太多似是而非的东西。一些学者不了解程序正义的真实含义,错误地把怠于履行职务看作是一种程序正义的表现;一些评论者为了洗脱某些人的罪责,故意把程序正义作抽象的解释,认为按部就班、依法办事就是最好的领导方式。
司法官员走访案件当事人,政府官员访贫问苦,察看灾情,都是一种程序正义的表现。他们这样做不是因为他们内心存在道德的驱动力,而是因为现代程序正义的核心价值决定了,如果他们只是坐在办公室中,按部就班地处理案件或者抢险救灾,那么,他们就失去了作为司法官员或者行政领导人的资格。程序正义要求他们必须在作出决策之前接近事实真相,同时要求他们必须把自己的行为建构在民意基础之上。
笔者感到忧虑的是,一些新闻评论者一方面诉诸社会民意;另一方面却鼓动决策者循规蹈矩。现代程序正义早已脱下了华丽包装的外衣,变成了实实在在维护公民权利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大谈什么政治与法律分离,或者,把一些当事人由于缺乏案件证据搜集能力,失去最基本的权利归咎于程序正义,那么,就是在强奸程序正义。在任何情况下,决策者都必须意识到,自己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既要符合法律的外在规定,但更要体现法制的内在精神,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拉近决策者与公众之间的距离,而不是把自己塑造成为不食人间烟火的裁判者。(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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