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吸烟,以前大多被警告,至多是罚款了事,而在重庆渝中区金海洋商场,一名60岁左右的经营户在商场内抽烟,却被消防人员抓住后带往朝天门派出所。因为商场是易燃的危险场所,最终,该经营户被处以拘留5天的处罚。(8月30日重庆商报)
抽了一只烟,进去蹲五天,这个代价也实在太大了。按照新《消防法》规定,商场、库房、家具厂、加气加油站、火车站、机场等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属于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在这些场所吸烟,可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对照新《消防法》的相关规定,渝中区执法部门对吸烟老汉的处罚明显偏重了——事发时,老人积极配合消防人员,被拘留后,还一个劲地表示后悔和惭愧,这些都说明当事人并不熟悉法律法规,更不是有意与法律对着干。对这样一个偶然违法者,如果采用人性化执法,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就可以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而当地执法部门却对老人作出了“出格”处理——超过了《消防法》所规定的处罚上限。这样做,也许能对社会上更多人起到一种震憾作用,但这种选择性执法,却有拿弱者开刀之嫌。
当地之所以对吸烟老人“出格”处罚,估计是依据公安部消防局本月20日下发的一个通知。为了给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公安部消防局要求各级消防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执行“六个一律”,其中就有一条,对违背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拘留5日。这样的规定,也让人们看到了“吸烟拘留”临时“执法”的影子。
公共场所青烟缭绕,屡禁不止,有关部门依法在公共场所尤其是危险场所禁烟,是件好事,但是,控烟禁烟需要结合中国国情,掌握好处罚尺度,如果有关部门在处罚中自由裁量权过大,甚至滥用权力,违背法律规定,肆意剥夺普通人的人身自由,将会造成执法混乱,有失公平。 (叶传龙)
(责编:李艳)
- 2009-08-31执法不能随意“威慑”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