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钦州一原告到法院查阅案件材料时,发现有人在诉状上写下“狗日的”等不雅字眼。经查,这是钦北区法院一名副庭长所为,当时是“随意写的,没有任何指向”。目前,钦北区法院已对当事法官进行批评教育,并致以歉意。今年7月,李先生夫妇向钦北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法官公开登报赔礼道歉。8月3日,法院裁定不予受理。(8月26日《重庆晨报》)
法官为啥要诉状上写“狗日的”?据说是“随意写的,没有任何意思”。这个解释有点牵强。据悉,该法官在诉状上同时写下的,还有一行字——“没有需要补偿的义务、事项和理由”,难道这也是“随意写的,没有任何意思”吗?两句话连在一起读,也难怪当事人要对法官的态度产生质疑了。
即使“狗日的”确实“没有任何意思”,作为法官,也应当知道诉状是法律文书的一种,是不能随意在上面胡涂乱画的,更不要说写上“狗日的”这种不雅的字眼了。即便当事人对此不提出异议,这是不是也有损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尊严?
想起了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操字状”事件。今年5月份,深圳男子陈书伟因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深圳福田区法院在对陈某教育未果的情况下,以“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对其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此事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同样是法律文书,同样是在其上写下了“与众不同的文字”,为何“操字状”的陈书伟被拘15天、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而写下“狗日的”的法官却仅仅“批评教育”了事,对当事人的异议法院也裁定不予受理呢?
差不多的行为,老百姓做了就是“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法官“亲自”做了却成了“随意写的,没有任何意思”。严惩“操字状”、放过“狗日的”,这确实需要一个解释。两件事情放在一起看,个中意味发人深省。“狗日的”不懂“操”的苦,当“狗日的”得意洋洋、招摇过市的时候,它能听到“操”在哭泣吗?要根除“操字状”,还应该从“狗日的”身上着手! (乔志峰)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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