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近日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予以解读。针对一些地方和学校出现了教师不敢管学生的现象,《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指出:“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新华网 8月24日)
教师批评学生就如售票员卖票、记者写稿一样,是工作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学生的行为欠妥,老师自然要批评,否则就谈不上“老师”、“教育”这几个词了,即便是家长、邻居、交警、单位领导,当行为人“失礼”时,也会说上两句。这种“隐权利”是不需要赋予的,有些情况下表现为一种职业需要,抑或表现为一种警示和规劝,这些都是在正义与道德的支配下的行为,是维护公平与秩序的善良风俗,也是一种对言论自由的变通。
“批评学生权”何需被规定?
教育部门的规定彻底颠覆了这种“隐权利”的存在,将其白纸黑字的摆上了桌面,正式告知班主任有批评学生的权利,这是十分滑稽的。我们不妨试想,一个临近退休的老教师看到此规是什么感受,批评了数十年学生的他突然获知自己拥有批评学生的权利,是高兴还一脸无奈,而在此前的几十年这项权利是没有被赋予的。
并非所有的权利都需要赋予,譬如这些潜在的权利,而如今的趋向是将此类权利义务都法律化,按此推理,会出现诸如老板有权批评职工、父亲有权批评儿子的规定,这让人笑的并不轻松。倘若抛开亲缘、道德与自然秩序,将整个社会的运转全都法律化,这样“法制化”的社会是难以运行下去的,现实中,一个侵入“隐权利”领域里的立法必然会受到民众的加倍警惕,如果立法与这些自然相成,便变成了“多此一举”,而如果立法违反道德与公序良俗,将难以施行下去。
由此观之,教育部的规定也只是跟公众开了个小小的玩笑,可是这种侵入非法律调整领域的规定却应值得警惕。几千年来,我们传承了不少优秀的教育文化与传统,这些历经磨练的“瑰宝”,也被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广泛学习,而时至今日,老师批评学生却还要教育部的进行规定,确实有可究之处,是现实的教育环境无休止的沦丧,还是教育部门低估了公众智商?我想,在我们这个教育古国、教育大国,作为引导、带领教育“前进”的教育部门必须躬身反思。(张军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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