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诱惑侦查中,无辜的被害人事实上成为了警方侦破案件的助推器,为案件的侦破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和牺牲,他们实际上担当起了“不特定线人”的角色。对于无辜被害人的牺牲,执法机关理应予以关注和补偿。
2001年的一天,在延庆县开黑车的谢某被一个五人犯罪团伙抢劫并杀害。罪犯虽然早已被绳之以法,然而,谢某的家属却永远无法接受的事实是,五名罪犯的犯罪诱因竟然是警方的线人主动联系罪犯要求收购赃车。(8月17日《北京晚报》)
这是一个典型的“警察圈套”(或称“诱惑侦查”)。现实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无被害人犯罪,如贩毒、卖淫、赌博、高利贷、销赃等。此类犯罪中,由于缺少被害人这个最主要的信息来源,执法机关往往很难发现犯罪。为了有效打击无被害人犯罪和其他一些重大犯罪,“警察圈套”应运而生。世界各国都普遍允许采用诱惑侦查方式来对无被害人犯罪进行侦查。
当然,诱惑侦查的弊端也是明显的。诱惑侦查很容易超过必要限度,进而引发国家权力的滥用和对人权的侵犯,并威胁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因此,在允许采用诱惑侦查手段的国家,诱惑侦查的方式、范围、条件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这些限制包括:仅适用于无被害人犯罪及重大犯罪;仅适用于正在犯罪或者有犯罪倾向的人;不能诱使罪犯产生犯意;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等。
通常情况下,诱惑侦查手段引起的争议主要是两点。一是诱惑侦查得来的证据可否被法庭采信,二是被诱惑实施犯罪的人是否应当免罪或者减刑。但在谢某案中,我们惊讶地发现,争论的焦点既不是定案的证据,也不是罪犯的刑罚,而是谁应当对无辜的被害人谢某负责。
笔者认为,从相关报道的情况看,警方的诱惑侦查行为并无不当。第一,销赃类犯罪是无被害人犯罪的一种,在此类犯罪中应用诱惑侦查手段是合理的。第二,警方从线人处得知罪犯有现车待售,并不了解罪犯手中无车的情况。第三,警方采用线人诱惑的目的是“抓现行”,进而顺藤摸瓜调查赃车的来历,其动机亦无可谴责。第四,主犯池某在并没有赃车的情况下对外放风称其有车可售,使警方陷入误判,促成了警方诱惑侦查手段的使用。第五,在面临诱惑时,五名罪犯当即决定杀人越货,可见其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动机形成已久。即使警方不实施诱惑侦查,五名罪犯在面临其他诱惑时也有很大机率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诱惑侦查中,无辜的被害人事实上成为了警方侦破案件的助推器,为案件的侦破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和牺牲。他们实际上担当起了“不特定线人”的角色,成为了打击犯罪一线的“无辜英雄”。对于无辜被害人的牺牲,执法机关理应予以关注和补偿。这种补偿不仅仅是基于人情道义的援助,更是国家对公民所负责任的体现。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谢某的死亡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他们为打击犯罪做出了贡献,为社会安宁做出了牺牲,却得不到政府和社会的任何回报,这不能不是个悲剧。这提醒我们,在完善相关立法时,有必要将潜在的无辜被害人问题纳入视野。(新京报 宗源)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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