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将以死刑案件为切入点,出台《死刑案件审查、运用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完善证据制度,预防刑事错案”研讨会近日举行,与会的最高检公诉厅官员透露,在中央严控死刑的大背景下,这一文件将首次规范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运用标准,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将不被采纳。(8月10日《央视网》)
这则新闻恐怕让所有对法律较为陌生之人(包括笔者)都大吃一惊,因为现在才有人来说“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将不被采纳”,其言论的背后无不是“在此刻的以前,刑讯逼供所获得证据是可以被采纳的”。于是,笔者很容易就想起了前几天的一则报道:1996年,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一厕所内一名女子被奸杀。同年6月,呼格吉勒图被作为凶手并被执行了死刑。9年后的2005年,在内蒙古境内接连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赵志红落网。赵供述称,9年前的奸杀案系他所为。然而,又是4年过去了,这起冤案却迟迟未得到昭雪(8月5日《四川在线》)。
也许有人要问,呼格吉勒图是如何被误杀的?其实我们不难推测出背后肯定存在刑讯逼供。试问,法院不可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判人死刑,那么证据从何而来?呼格吉勒图并没有神经病,不可能自愿性地将自己送上“断头台”,而警方没有证据案件就无法破解,一些压力随之而来,因而证据的唯一出处就是刑讯逼供。
我们从一些电视剧情也可领略到,几千年来,从封建社会开始,“屈打成招”就是很不对的,元朝关汉卿的作品《窦娥冤》里的窦娥就是因屈打成招而收监听候发落,最终被错杀之。而当今呼和浩特的这个冤案却还在旁敲侧击地告诉我们“一直以来,刑讯逼供所获得证据是可以被采纳的”——我国社会法制的轨道延伸至今才提出“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将不被采纳”,这实在是一种悲哀。这种对“嘴硬者”采取“非打而不能招”的办案方式,让笔者不得不怀疑一些法律工作者存在着制法态度的慵懒、法治精神的缺失和办案能力的不足。
特别地,令人如鲠在喉的还有此次“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将不被采纳”的对象居然只是死刑案件,其言下之意是非死刑案件的刑讯逼供所获证据依然可能被盲目地采用,这种试图救“死窦娥”而默许“生窦娥”存在的法律精神实在值得怀疑。
诚然,案件久久不破,堆积成山,对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是一种打击,但靠“刑逼”定刑责的做法也是对其权威和公信力的一种毁灭。笔者希望“规范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运用标准,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将不被采纳”的表述方式早日改为“凡是涉嫌刑讯逼供所获证据,一律不被采纳”,并将其落到实处。(邓子庆)
(责编:李艳)
- 2009-07-22社会主义法治 不容刑讯逼供践踏